作为兼职刑辩律师,我会比普通的刑辩律师更为关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些做法的法律依据以及背后原因,比如为何检察官喜欢认罪认罚制度,比如为何法官对无罪案件很难下决心判无罪,比如为何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通常立案程序上会存在问题。而国庆期间,我关注的问题是,为何律师会被承办法官要求庭前提交辩护意见?
云南红河案的二审,云南省高院本来是打算开庭的,已经通知了检察院阅卷,省检也去提审了上诉人,甚至都在商议何时可以开庭,因为自从2023年9月以后二审开庭率也是大大提升的。朱明勇等律师正在踌躇满志准备开战时,省高院却通知律师提交辩护意见。这明显是想书面审的节奏,而书面审几乎就等于维持原判。2025年9月的二审裁定,最终也印证了这种猜测。
二审合议庭要求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在实践中已经被认为是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也意味着纠错机制的丧失,所以负责任的辩护人会冒着有可能遭受法院投诉的风险,据理力争,坚持在开庭后才能提交辩护意见。在审辩双方的博弈和极限拉扯中,要么是法院最终同意二审开庭,要么是辩护人同意提交辩护意见,或者法院在没有辩护意见下强判,只是后者存在程序违法的隐患。
如果二审程序中,法院要求辩护人提交书面意见尚有是否开庭之衡量作为事实与法理基础,但一审开庭前要求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则有点奇怪了。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定给与法院这样的权力或者赋予律师这样的义务。但法天刑辩团队近日在四川某地法院审理的一重大刑事案件中,却遭遇到了这奇怪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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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包括管辖异议、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调取公诉人举证提纲等多项申请,但在要求公诉人举证提纲时,遭遇了公诉人的如此回应:“我还没有完成举证提纲,也无需提供”。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庭前会议规程》第20条、第21条中所要求的举证范围、举证顺序、举证方式实际上就是举证提纲,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中也是要求公诉人在庭前提供举证提纲,以促进庭审效率。
但法官 却据 《庭前会议规程》第9条内容认为,辩护人也应该在庭前会议结束三日后提交辩护意见。对此,辩护人一致认为,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要点并非强制义务,而是 “可以 ”提交,由辩护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自主决定。因此,上述条款并无实质意义,对于愿意提交书面意见要点的辩护人而言,即使无此规定,控辩审三方经沟通一致亦可,对于不愿意提交书面意见要点的辩护人而言,即使有此规定,因缺乏强制性,辩护人仍可拒绝提交。
著名刑辩律师靖霖所的杨昆律师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法官从辩护律师的申请中就可以看到争议焦点,而没有法庭调查就不会有辩护意见,《庭前会议规程》第9条只是授权性条款而非义务性条款。他认为,举证提纲是解决庭审效率问题的,不是专门便利律师的,法院不能扣着举证提纲要挟律师提交辩护要点,让辩护人提前交实体性意见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很多刑辩律师也附和了杨昆律师的意见。
著名刑辩律师中同所的杨矿生律师看了我们的聊天记录后认为,《庭前会议规程》第9条既然规定的是“可以”,不是“必须”,那辩护律师可以放弃提交辩护意见,法官也不能强制。他认为,法院的这种要求既没有道理,也无法律依据。安徽的陈晓东律师甚至通过法院开庭前要辩护意见的行为,推断法院这是要提前写判决书。
而且,有律师提出,庭前会议本来只解决程序性事项,要求辩护律师提交辩护要点,一方面会导致庭前固定或者限制辩方的核心观点,束缚辩方在庭审过程中的应变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控方有针对性地调整公诉策略,进行补充证据,从而削弱有效辩护,对被告人造成不利影响。有律师形象地说:“菜都没有上,让你谈品尝感想?”
不过,我倒愿意善意地理解,这是承办法官为了更好地组织庭审而提前整理争议焦点。但是,我们可以直接提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啊,比如被告人有无要挟的行为,被害人有无因恐惧而处分财产。或者我们像所有刑庭通常所做的那样,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前整理争议焦点呢?毕竟,程序上的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是整个庭审应该一以贯之的。
(已对其中涉及的人名地名技术化处理,只为讨论与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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