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男子列车上猥亵7岁女童被刑拘
D1819 次列车猥亵女童案追踪:34 岁男子被刑拘,公共场所儿童保护再敲警钟
2025 年 10 月 7 日,广州铁路公安处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通报显示,10 月 3 日 17 时 37 分,D1819 次列车乘警接报一起涉嫌猥亵警情,34 岁男子余某某在 7 号车厢对一名 7 岁女童实施猥亵行为,被女童母亲当场发现并制止报警。目前,余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这起发生在高铁密闭空间的恶性事件,不仅刺痛公众神经,更再次揭开公共场所儿童安全保护的现实短板。
一、事件还原:高铁车厢内的惊魂两分钟
根据广州铁路公安处的官方通报及列车运行信息还原,这起猥亵事件发生在 D1819 次列车从广宁站驶向肇庆东站的区间内。该列车当日 7 时 41 分从成都东站始发,计划 18 时 32 分抵达广州南站,全程途经 18 个站点,事发时正处于行程尾声的密集停靠阶段。
据接近案件的知情人士透露,事发当天 17 时 32 分,列车停靠广宁站并于 2 分钟后发车。7 岁女童随母亲乘坐该车 7 号车厢二等座,因座位相邻但非并排,母亲在发车后短暂起身整理行李,将女童独自留在座位上。17 时 35 分左右,坐在邻座的余某某趁机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孩子当时吓得说不出话,只是用力挣扎,幸好母亲及时回头发现,立刻冲过来推开男子并大声呼救。” 该知情人士表示,车厢内乘客听到呼救后迅速围拢,有人立即协助联系列车乘务员,乘警在接报 2 分钟内即抵达现场处置。
乘警到场后,当即控制嫌疑人余某某,对现场乘客进行初步询问并固定证言,同时安抚情绪崩溃的女童及家属。17 时 51 分列车抵达肇庆东站后,余某某被移交车站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经讯问,余某某对其猥亵行为供认不讳,但其辩解称 “只是觉得孩子可爱,想亲近一下”,这番说辞引发在场人员强烈愤慨。目前,警方已调取车厢监控录像、采集相关物证,并联系多名目击乘客制作询问笔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法律定性:公共场所作案,涉罪情节已达加重标准
“余某某的行为已明确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因发生在高铁车厢这一公共场所,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王敏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秉持 “零容忍” 态度,相关定罪量刑标准具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等情形,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敏律师进一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列车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应认定为 “当众” 猥亵。结合 D1819 次列车 7 号车厢的载客情况,事发时周围有十余名乘客在场,余某某的行为已符合加重处罚情节。
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案件的量刑呈现明显的从严趋势。2023 年浙江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高铁猥亵男童案中,被告人因在车厢内实施猥亵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本案中,受害人为未满 12 周岁的幼女,根据司法解释,对不满十二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犯罪的,应依法从重惩处。“余某某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极大。” 王敏律师强调,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正是因为公共场所的猥亵行为不仅侵犯儿童的身体自主权,更对其心理健康造成难以修复的创伤,同时破坏了公共空间的安全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余某某 “孩子可爱就可以亲近” 的辩解,暴露出部分成年人对儿童身体边界的认知误区。心理学研究表明,4-12 岁儿童对肢体接触的敏感度较高,未经允许的亲密接触可能导致其产生恐惧、羞耻等心理问题,甚至影响长期的人际交往信任模式。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指明指出:“儿童的可爱绝不是成年人越界的借口,尊重儿童的身体自主权是每个成年人的基本义务,更是法律的刚性底线。”
三、社会反思:三大痛点暴露儿童保护短板
D1819 次列车猥亵事件并非个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 年全国猥亵儿童案件中,陌生人作案占比高达 37%,其中近两成发生在公交、列车、商场等公共场所。这一数据背后,折射出当前儿童安全保护体系存在的多重短板。
(一)监护真空:公共场所的 “视线盲区”
本案中,女童母亲因短暂整理行李形成的监护空白,成为悲剧发生的直接诱因。这一细节引发了关于 “公共场所监护责任” 的广泛讨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张弘指出,监护人在公共场所的监护义务具有持续性,不能因 “短暂离开” 而免责,但现实中类似的 “视线盲区” 却普遍存在。
“家长往往认为‘就在眼前’‘一会儿就回’很安全,但对不法分子而言,几十秒的时间就足以实施侵害。” 张弘教授表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 “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这其中自然包括在公共场所防范他人侵害。他建议,家长在公共交通等场所应尽量保持与儿童的 “零视线距离”,确需离开时需委托可靠人员临时照管,同时对儿童进行 “身体边界教育”,明确告知 “任何人不得触碰隐私部位”。
(二)公众沉默:“旁观者效应” 的现实困境
事件中,尽管最终有乘客协助报警,但从余某某实施猥亵到女童母亲发现的两分钟内,周围乘客并未及时介入干预。这一现象再次印证了 “旁观者效应” 在公共场所侵害事件中的普遍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炜分析,公众之所以选择沉默,既可能是因 “误认为双方是亲属关系” 而不愿贸然干预,也可能是出于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冷漠心态,或是担心 “干预后惹祸上身” 的自保心理。
“但儿童保护需要打破这种沉默。” 李炜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虽未规定普通公众的强制报告义务,但明确了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等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广东肇庆此前发生的一起高铁猥亵事件中,正是多名乘客主动站出来作证,为案件侦破提供了关键支持。他建议,应通过社会宣传强化 “全民监督” 意识,让公众认识到 “对侵害儿童行为的漠视,就是对恶的纵容”。
(三)场所责任:交通枢纽的保护机制缺失
作为封闭且人员密集的特殊公共场所,高铁车厢的安全保障义务备受关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经营者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现实中,高铁车厢的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仍存在明显不足。
记者走访多家铁路部门了解到,目前高铁乘务人员的培训重点集中在安全乘降、应急处置等方面,针对识别和干预猥亵等侵害行为的专项培训较少。某铁路局客运段工作人员坦言:“我们缺乏专业的识别技巧,很难判断乘客间的亲密接触是亲属间的正常互动还是不法侵害。” 此外,车厢内也未设置专门的儿童安全预警标识或求助渠道,乘客发现异常后往往只能通过呼叫乘务员或报警求助,可能延误干预时机。
四、制度完善:构建 “预防 - 干预 - 惩戒” 全链条保护网
D1819 次列车猥亵事件发生后,如何筑牢公共场所儿童安全防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专家学者及实务部门人士普遍认为,需要从立法完善、机制建设、社会共治三个层面发力,构建全链条的儿童保护体系。
(一)立法强化:明确责任边界与惩戒力度
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肖竹建议,修订《铁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 “未成年人安全保护” 纳入铁路运输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要求其建立专门的儿童安全保护制度,包括对乘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在车厢内设置预警标识等。同时,可借鉴新加坡《儿童与青年法》的经验,明确规定 “任何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对 16 岁以下儿童实施亲吻、拥抱等亲密行为”,从法律层面厘清行为边界。
在惩戒力度上,应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 “零容忍” 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对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
(二)机制建设:筑牢交通场所的安全屏障
铁路部门应加快完善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广州铁路公安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件发生后,已启动专项整改行动,包括对全体乘务人员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侵害识别技巧培训,在车厢内增设 “儿童安全求助” 提示牌,明确乘警及乘务员的巡查频次和干预职责。“我们要求乘务员每 30 分钟巡查一次车厢,重点关注单独出行的儿童及异常的乘客互动行为。” 该负责人透露。
技术赋能也成为重要的完善方向。专家建议,在高铁车厢等公共场所推广 “智能监控 + AI 识别” 系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识别疑似猥亵的异常肢体接触,自动向乘务人员发出预警。英国已在部分地铁和火车上试点类似系统,通过电子围栏技术和行为识别算法,有效提升了侵害行为的干预效率。此外,还可在车厢内设置一键求助按钮,实现乘客与乘务员的即时联动。
(三)社会共治:凝聚全民保护合力
儿童安全保护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应将 “防性侵教育” 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编制标准化教材,通过情景模拟、案例讲解等方式,帮助儿童树立身体边界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技巧。同时,可借鉴美国 “儿童保护热线” 的经验,设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侵害举报平台,24 小时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铁路部门与公益组织的合作也亟待加强。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建议,铁路部门可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组织合作,在重点列车上配备 “儿童保护志愿者”,协助乘务人员开展安全宣传和异常干预。“志愿者经过专业培训后,既能为儿童及其家长提供安全指导,也能及时识别和制止侵害行为,成为车厢内的‘流动安全岗’。”
结语:用制度刚性守护童年安全
D1819 次列车上的两分钟惊魂,是对每个成年人的深刻警醒。儿童不是 “缩小的成年人”,他们的身体自主权和心理健康需要全社会的悉心呵护。从法律条文的完善到监管机制的健全,从乘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到公众意识的觉醒,每一个环节的补强,都是在为儿童构建更安全的成长环境。
目前,广州铁路公安处已表示将加快案件侦办进度,依法从严追究余某某的刑事责任。而这起案件更应成为推动制度完善的契机 —— 只有当法律的惩戒利剑足够锋利、场所的保护屏障足够坚固、公众的监督意识足够强烈,才能真正让侵害儿童的恶行无处遁形,让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全成长。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开篇所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不仅是法律的庄严宣告,更应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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