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津0106民初2283号
被投诉人: 耿芳芳,天津市红桥区法院民四庭“法官”
投诉要求:
1. 要求立即调整(2025)津0106民初2283号案件原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9:00的开庭时间,妥善解决与代理律师其他已定庭审的冲突。
2. 要求法院规范庭审排期程序,建立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沟通机制,确保未来庭审时间能提前充分协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2025)津0106民初2283号案件的当事人,现就本案主审法官耿芳芳在庭审安排中的程序失当与沟通缺失问题,提出严肃投诉,具体如下:
一、 庭审安排突兀,严重违反程序合理性原则
本案为发回重审的离婚纠纷,案情重大复杂,本应保障各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有充分时间准备并亲自到庭。然而,我方直至近日才通过非正式渠道得知,耿芳芳法官单方面将庭审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9:00,并以互联网方式进行。
1. 排期仓促,通知不规范: 截至目前,我方未收到法院就此开庭日期的任何书面正式通知。如此重大的诉讼活动,仅通过临时性方式告知,严重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剥夺了我方应有的诉讼准备期。
2. 线上庭审方式欠妥: 对于发回重审的重大复杂案件,双方当事人亲自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进行有效调解或辩论至关重要。在非疫情期间,未征询双方意见即采用互联网开庭,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存疑,不利于案件实体公正的审理。
非疫情期间为何要互联网开庭?且离婚纠纷且发回重审、重大复杂的纠纷均需要双方当事人出庭,是天津红桥法院得了传染病且病得不轻了吗?看来枉法裁判的病该治治了!
二、 漠视律师行程冲突,沟通态度专横
更为严重的是,此次仓促排期直接与我方核心代理律师的既定行程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我方乔律师早于2025年8月25日即1个月前即已收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的开庭通知,案件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10:00开庭。两地相隔千里庭审间隔仅一小时,物理上无法兼顾。
1. “撞庭”处理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律师行程冲突时,通行的、体现相互尊重与司法协作的原则是:以发出开庭通知的时间先后为准,后安排者应主动避让与调整。 耿芳芳对此行业惯例置之不理,在沟通中态度强硬,声称“定下开庭时间就基本不改变”,并给出“可能不变,也可能10月17号下午开庭,也可能14、17都开”等模糊且不负责任的回复,体现了其程序安排的随意性与专断性。
2. 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 我方根据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每位律师在案件不同阶段各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耿芳芳法官在沟通中竟以“你有2个律师”为由,漠视特定律师无法到庭将对我方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这实质上是侵犯了我方作为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三、 程序公正的诉求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威不仅来源于裁判结果,更来源于公正、透明、便民的诉讼程序。法官更应恪守司法为民的宗旨,而非以权力拥有者自居。
权利是当事人给的;不要不沟通、傲慢、任性、一意孤行,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仅是居中裁判服务机构之一而已,其收了诉讼费即服务费就自然与当事人形成委托服务关系,当事人就是甲方,法院作为乙方服务单位应该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司法为民,如我在诉;
我们坚决要求:
1. 立即调整庭审时间: 将本案开庭日期延后至2025年10月19日之后,并与我方及代理律师协商确定最终时间。
2. 建立沟通机制: 要求红桥法院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对开庭等重大程序性事项,必须提前合理时间(建议不少于一个月) 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发出正式通知,并建立有效的预先沟通机制,尊重律师的职业安排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们坚信,一个微小的程序瑕疵,可能侵蚀的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宏观信任。我们要求贵院对此投诉予以高度重视,督促被投诉人纠正不当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法院的公正形象。
此 致
#耿芳芳一言堂组成所谓的“合议庭”本身不合法,不符合最高法关于“四类案件”处理要求
#请天津市红桥区法院督查室及周宏院长、李波副院长切实履行院长监督纠错职责,不要玩忽职守渎职失职不作为;
#请天津一中院刘莉副院长关注本案一审持续违法问题
#恳请天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督查室及孙长华副院长督促纠错
#请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李宝新副检察长及李樱霖主任全过程检察监督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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