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要求: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

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53-2013

6.2.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3.2.1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

二、配电室的门开启方向错误: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4.3.2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53-2013

6.2.2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3.2.1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7.1.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三、配电室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53-2013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6.5.4 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2 、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四、配电室内有其他无关的管道通过: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

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 50053-2013

6.4.1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五、附设在建筑内的配电室未使用甲级防火门: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3.2.1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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