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

将于12月31日截止

符合条件的企业请抓紧申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32号)精神,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对象

诸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符合要求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

二、返还条件

截至2024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大中小微企业划分、严重失信企业及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时,需提交《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提交退回给失业保险基金的银行转账凭证。逾期未提供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拨付及用工管理资料,建立“一企一档”留存备查。

五、所需资料

(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2)单位证照(可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3)《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劳务派遣企业需提供);

(4)《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劳务派遣企业需提供)。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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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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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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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领时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七、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稳岗返还(稳岗补贴)”进行线上申请,或线下向经办机构申请。

八、咨询电话

诸暨市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0575—87037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