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奇个人社会职称
政协茂名市电白区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贵州省茂名商会执行会长
振兴电白广州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员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茂商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常年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之规定,承包人作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及时向建设单位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法定及约定义务。但是,如果工程项目存在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情形,则总包单位是否需要对于分包单位部分的竣工验收资料负责,并需要一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进行分析。相关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
2011年,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签订多份施工合同。某甲公司提交了某丙公司一标段建设工程合同、某丙公司二标段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七局合同一、七局合同二,合称七局合同)。七局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但加盖有某某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章,显示备案日期七局合同一为2017年4月6日,七局合同二为2017年4月27日。
某乙公司认为以上日期就是签订日期,某甲公司认为上述日期为备案日期,但和签订日期大致相同。某乙公司提交了签订于的2011年10月20日海航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华夏合同)。
2014年5月29日、2014年7月11日经某乙公司组织验收,分别确认案涉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合格。2016年4月22日,甲方建设单位某乙公司、乙方总包单位某甲公司(总承包公司)、丙方分包单位惠三建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三方协议明确是基于某乙公司合同签订,且约定涉案工程的预埋配管等以及负一层至五层商业及地下车库预埋部分乙方施工完毕以外的全部水电安装工程现场施工、扶手栏杆工程、木质防火门工程、进户门及卷帘门工程、公共部分装修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作交由惠三建公司完成。
2016年12月29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协调分包单位移交资料,装饰装修分部涂料、门窗、饰面砖,幕墙: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外墙保温,栏杆与扶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资料;建筑电气工程资料;通风与空调工程资料;智能工程资料;消防工程资料;观光电梯及钢结构工程资料;室外工程资料;结构加固工程资料;桩基单位工程资料。
后因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润损失等。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诉求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符合西安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竣工图、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等3套)、支付延误工期违约款以及损失等。
诉讼中,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主张本方所提交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某甲公司认为,案涉项目属强制招投标范围,华夏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为无效合同。某乙公司认为,华夏合同与七局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七局合同仅为备案使用。
关于某乙公司诉求某甲公司交付工程资料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实际履行的是华夏合同,华夏合同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基本合同依据。依据华夏合同专用条款第36条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3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且所有资料必须保证满足规范和西安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某甲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向某乙公司交付工程资料。
某甲公司辩称某乙公司变更规划,导致无法提交符合备案归档要求的工程资料,但其就此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某乙公司证据表明其认可案涉工程在2017年11月22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因此前述约定中的满足规范要求,应理解为满足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而约定中的满足西安市城建档案馆要求,具体标准不清,且资料如满足《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即应能满足西安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故某甲公司交付的工程资料应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为准。
本案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依据专用条款第50.3条约定,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竣工资料管理并协助发包人进行验收备案,因系指定分包,故承包人交付包括分包工程资料在内的竣工资料,需以发包人协调分包人将相应资料交付给承包人为前提。
某乙公司证据显示,某甲公司在2016年12月29日向某乙公司发出书面文件要求建设方向其移交分包资料,某乙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某甲公司移交了分包资料,其辩称应由某甲公司从分包单位处收集资料,合同第50.3条虽约定承包人对分包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管理,但所有分包系发包人指定,承包人并非分包合同主体,且包括分包合同、变更、签证单、验收记录等相当一部分分包工程资料是在某乙公司与分包单位之间直接形成。
因此,某甲公司收集整理分包资料应由某乙公司提供协助进行。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某甲公司已在2016年12月29日向某乙公司提出移交资料要求,但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协助义务,故某甲公司现应向某乙公司移交在其施工范围内的,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的工程资料,对于涉及某乙公司分包工程部分的相应资料,某乙公司可在要求分包单位向某甲公司提交,协助配合某甲公司收集整理完成分包资料后,再行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于向某乙公司交付在其施工范围内的,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的3套工程资料。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乙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由某乙公司向分包单位收集工程资料,缩小了某甲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的范围,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的在其施工范围内的3套工程资料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某乙公司主张根据华夏合同和三方协议的约定,某甲公司应履行交付竣工资料的义务,包括分包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备案等工作,一审判决缩小了某甲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的范围,存在错误。
华夏合同专用条款第50.3条中约定,承包人负责作为本工程全部内容的唯一施工主体参与、配合、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备案、验收工作。在某乙公司已将部分工程指定分包给惠三建公司施工,且某乙公司直接与惠三建公司形成了包括分包合同、变更单、签证单、验收记录等分包工程资料的情况下,某甲公司无法自行收集整理分包资料,而必须由某乙公司提供协助进行。
因此,一审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移交在其施工范围内的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的工程资料,涉及分包工程的资料由某乙公司要求分包单位向某甲公司提交,协助配合某甲公司收集整理完成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某乙公司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可知,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资料,不仅是合同约定义务,还是法律规定的承包人义务。但是,如果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单位,则由此导致承包人无法自行整理和收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这必须由发包人协助进行。对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工程资料的诉求问题,建议发包人有明确的请求,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会有对应不同的工程资料,这容易导致发包人的诉求不明确。
由此,结合上述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建议发包人的诉求中,写明移交资料所依据的规范,比如:承包人于向发包人交付在其施工范围内的,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的3套工程资料。在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甲指分包”的客观事实。在我看来,“甲指分包”中的“甲指”和“分包”本身就存在矛盾,在法律上是没办法将二者糅合在一起的。与“分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当然就是总包,因此,在此语境下,“分包”当然就是指的“专业分包”,在这一组合同关系中,一方是总包单位,另一方是分包单位。
但是在现实当中,往往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甲方(建设单位,发包方)往往会向总包方指定某些专业工程必须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施工,比如土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等等。能够被指定的专业分包方必然是与发包方有一些特殊关系,而作为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通常都是利润率相对较高的专项工程。
总包单位虽然有一百个不情愿,但是为了顾全大局,一般都不会、也不敢拒绝甲指分包。既然是甲方指定的分包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发生在甲方和专业承包方之间,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而言,这一组合同主体应该一方是发包方,另一方是专业承包方。但是,在实践当中,往往专业承包方的合同相对方是总包方,而不是工程的发包方(甲方、建设方)。也正是因为一开始拧巴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往往难以理顺法律关系,或者说难以平衡如下的相关利益:
1、甲指分包方施工质量的责任归谁承担?2、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由谁承担?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如何分担?
4、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谁负责归集整理和备案?
5、相关的工程发票有谁出具?税款由谁承担?6、如果涉及到租用第三方的场地进行施工,施工中场地租赁费如何承担?
7、在共同的工作面上进行施工,可能出现交叉作业,可能相互之间会影响施工,导致影响工期,这种情况下如何分担责任?
8、如果需要使用总包方的塔吊、电梯等大型机械,相关的费用如何承担?如果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如何归责?
本案涉及的甲指分包而产生的资料归集问题,只是冰山一角,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问题更丰富,更棘手,值得法律人深入探讨和研究。
陈奇律师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八十期分享完毕。
供稿:陈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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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发布:茂商新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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