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说,建立轻微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后,开取“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就不会出现所封存的那些违法记录了。
我却认为,这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客观性、严谨性与可信性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无犯罪记录证明,是由国家公安机关开出的用于证明居民无犯罪事实的一个证明。
其严肃性必须不容削弱,其公信力要做到不容置疑。
网搜可了解到,有4类情形,公民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
分别是开设企业事项、从事某些职业、从事某些活动、职称资格评定。
我数了一下,细分共有66种相关事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可见,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还是蛮多的。
众所周知,“有”与“无”,是互相对立、截然相反的概念;
是比“多”与“少”更为严格的、无法含糊的概念。
我就想了,怎么能给“有犯罪记录”的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呢?
尽管记录被封存了,但依旧是客观的“有”啊,怎么能来个“掺水”的“无”呢?
封存的犯罪记录,固然是轻微的犯罪记录,但与“无犯罪记录”相去甚远,似乎只应开具“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所以,就客观性、公平性而言,“无犯罪记录证明”只能开给“无犯罪记录”的人;
有犯罪记录而被封存的人,只该开给“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上面是我肤浅的想法。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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