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已于2025年1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的开放和利用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鼓励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身份证、护照等有效合法证件、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保管的尚未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档案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远程查档和跨馆服务,实行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创新档案利用服务方式,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
档案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融入数字浙江建设,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档案数字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推动构建安全可控、开放共享、高效协同的省域档案智治体系。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其他组织等建设数字档案室。
电子档案的形成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有关安全、保密的要求,确保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有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数字资源存储、检测、备份、迁移、恢复等工作机制,提供重要档案数字资源备份服务,对馆藏重要档案数字资源进行异地备份。
国家档案馆应当将符合要求的档案数字资源接入全省统一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鼓励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将与企业、个人有关的档案接入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利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档案数字资源与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利用,支持档案数字资源相关数据要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条例》规定, 国家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安全保管、移交接收、开放审核、开发利用、数字档案馆建设等工作情况。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规范整理、提供利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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