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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谢林
当看到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在法庭上的消沉,我的思考便逐渐跳出单纯的债权-债务二元结构。当法律在执行上加大强制力度时,律师圈大多是一片欢呼。我理解,这是站在市场的角度,因为那些债权人是主要的客户。
更有甚者,也可以看到部分律师说“个人破产法是恶法”,我认为这种观点相当狭隘。他们所担忧的“逃废债”问题,根本不是一个值得考察的理由。很多人,尤其是那些站在悬崖边上“即将跌落的中产”,时代性负面因素的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个人破产法》不仅不是恶法,还应该尽快走向全国。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一种古老的自然道德。然而,在现代社会,不应再如此简单观之。社会完全可以设计出更为精巧的调节机制。实际上,细心者可以发现,政策风向已经有所改变。简单说:
债务人有责任,债权人同样有责任。
这是简单的道理,只是裁判者有时难以明示。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思路的实际运用更有了社会基础。在司法裁判中,我们看到越来越多这样的权衡。
在更高的层次,超越“个人破产”的法律技术问题,我们还应考虑社会力量的来源。
回顾历史,我们的力量恰恰在很重要的方面是来自于“债务人”。这是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毕竟,我们一直追求的都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我们的政策可以更多聚焦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不要被“社会信任危机”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所绑架。
当然,中产群体首先应该自己努力的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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