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水资源保护战略部署,严格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龙湖区梅溪河、新津河、外砂河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筑牢饮用水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及水源地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严禁污染水源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从事游泳、垂钓,严禁建设休闲棚屋、开展餐饮娱乐、进行畜禽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严禁拆除、擅自移动、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及监控设备。同时,全面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等废弃物;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及国家明令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并予以行政拘留,同时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 限期清理违法设施: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各违法设施、建(构)筑物及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经营者,必须自行完成清理拆除,并将场地恢复原状。逾期未履行的,我区将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清理拆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所有权人及违法建设者承担。

3. 保障执法工作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妨碍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附件:汕头市龙湖区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韩江梅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韩江新津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韩江外砂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