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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证监局公布了一则顶格处罚案例,是《私募条例》执行以来,处罚最大的案例:
(1)对浙江某私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00万元罚款;同时被中基协注销私募管理人资质。
(2)对其实控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万元罚款;同时被中基协拉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3)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105万元罚款;同时被中基协拉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4)对虽未在私募任职,但实际负责私募投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案涉基金产品赎回等运作的人员,因未依法履行职责,给予警告,并处420万元罚款。同时被中基协拉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从案例来看,不显名、不任职,不再是私募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无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实际参与到违法违规的行为中,都将面临监管的处罚!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处罚原因:
0 1
私募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私募于2017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2019年3月,私募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某;2019年3月至调查日期间,私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前述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0 2
私募挪用基金财产、实际控制人黄某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2018年11月至调查日,私募先后成立并管理多只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最终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在实际控制人黄某决策、安排下,私募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违规将前述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转出资金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0 3
私募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私募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事实,向投资者提供及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前述私募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0 4
办公场地、业务、人员混同私募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第一,浙江私募与其关联机构的办公地址混同;
第二,浙江私募与其关联机构的财务信息共同存储于一台办公电脑中;
第三,浙江私募与其关联机构的财务人员混同;
0 5
投资者风险测评不符合要求
浙江私募管理的多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材料显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中所有题目选项标注对应分值,并附对应分值匹配的风险等级结果,投资者可以根据上述情况达到自己预期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引起小编关注的是:私募管理人与关联机构的财务信息共同存储于一台办公电脑中,因此被中基协认定属于混同行为,根据小编对私募管理人的了解,大部分私募管理人存在类似违规行为:
1.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集团的财务为同一人,财务数据均存储在同一设备内;
2.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集团的印鉴章、网银等,存储在同一负责人或同一保险箱内;
3.私募管理人印章审批权限、外出管理审批、划款审批权限均由非私募管理人任职的人员负责;
4.私募基金交易账户、密码,分享给外部投资者或人员查阅;
以上情况,在监管实际审核中,均大几率被认定为人员混同或非私募员工参与私募基金管理等情况。
我们相信各位不会存在资金挪用的情况,但是我们要从顶格处罚的案例中,吸取监管的态度和方向,如小伙伴们存在混同运营、人员未入职等情况,不要存有侥幸的心理,建议及时根据实际合规的情况进行整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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