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6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一人独居。今年10月,她突发脑溢血,被同事紧急送到医院救治。

因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蒋女士的远房表弟吴先生(吴先生的爷爷的姐姐是蒋女士的奶奶)在收到通知后赶到医院,和蒋女士的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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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2个月的治疗,蒋女士的病情似乎有所好转。不过,被新华医院转到嘉定南翔一家民营康复医院后,病情开始恶化。

据悉,原本12月14日会有专家对蒋女士进行会诊,吴先生为了这次会诊,再次垫付了1万元,然而,蒋女士却在当天上午不幸离世

吴先生对转院决定提出质疑,不理解为何表姐会从三级甲等医院转至一家不甚知名的康复医院。

对此,邮电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王镇君介绍,转院选择是基于新华医院的专业推荐,居委会并未具体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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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

关于蒋女士的身后事,吴先生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想从她的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不过,让吴先生不理解的事又发生了。

“我说买个墓地,总有必要的吧,王书记说不可能,国家顶多给她海葬……自己的后事还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我想谁碰到(这事),都有可能想不太通。”

对此,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的近亲属来承办丧事,像蒋女士这样孑然一身的人士,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要由吴先生承担。

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

阅读延伸

其实,民政部门作为民法典明确的无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这项新兴的业务目前还没有成熟的规范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主要职能是为了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推动遗产的依法分配,甚至为了完成民事诉讼程序来主动“当被告”。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上世纪80年代的继承法就做出了这一规定。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几乎一直处于“空转”的状态。“归国家所有”,那么到底由谁来执行?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之前一直是法律空白。

民法典对这一法律模糊状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赋予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能,是为了尽快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牵头推动诉讼解决,解决程序“死循环”。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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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寿晨

责 编:何白

校对:小阮

编审:朱琰

来 源 : 新闻坊、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