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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三万元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3/14
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
处罚机关:桥东区市场局
来源:信用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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