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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宝鸡市鼓励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组织引进市外旅游团体来宝旅游奖励工作,根据《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宝政办发[2024]10号),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奖励原则及界定

引客入宝奖励实行申报制,凡申报的旅行社、旅游公司、自驾游户外组织等旅游服务机构须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受理。

(一 ) “组织引进”原则

1.本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组织境内外旅游团队来宝鸡旅游的市内外旅行社、旅游公司、自驾游户外组织等旅游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宣传、引导、组织等工作,主动引进市外团队来宝鸡旅游 。

2.由市外旅行社组团、市内地接社接待的来宝旅游团体,由地接社申请奖励;市外组团社自行安排接待服务的,由组团社申请奖励。

(二 ) “旅游为主”原则

1.组织和引进团队以旅游为主要活动目的,方可予以奖励,组织和接待企业、协会及团体来宝鸡参加节庆、会议、培训、娱乐等活动,期间安排了参观游览及文化旅游产业考察的不予奖励 。

2.所有游客数量按实际人数计算,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三 ) “鼓励主导”原则

1.本奖励办法以鼓励为设立目的,重在鼓励各旅行社诚信、守法通过自身工作引进市外游客获得奖励资金。坚决反对旅行社与景区联合,把已到景区的团队、自行上门联系旅游购票的团队作为旅行社的工作业绩套取奖励资金。坚决反对景区游客中心向旅行社提供自行上门联系的团队信息,与旅行社合伙套取奖励资金。

2.对在市内景区(点)、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内对“已到宝鸡旅游的散客临时拼团的” 不予奖励。

3.为了便于核查旅游团队信息,倡议旅行社安排入住我市证照齐全的星级宾馆、等级民宿、规模以上酒店 。

第三条 奖励标准

01 航空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飞机,在西安或周边机场落地后来我市旅游,人数在100人以上,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2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02 专列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火车、动车、高铁等来我市旅游,人数在300人以上,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2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03 大巴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大巴车来我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1晚,或者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和1个以上涉旅收费项目(景区索道、演艺及宝鸡大剧院、宝鸡音乐厅收费演出)住宿1晚,每满100人奖励2000元。按季度一团一申报,具体以发团日期为准,当季人数可累计,跨季作废。

04 自驾游团队

组织市外自驾游团队10辆车以上,每辆车4人以上来我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1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05 研学旅游团队

组织市内、市外团体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全年累计组织3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年累计组织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全年累计组织1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06 夕阳红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夕阳红团”(60岁以上老人)来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3000人次以上,住宿1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年累计组织5000人次以上,住宿1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全年累计组织10000人次以上,住宿1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07 境外游客国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组织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累计1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 ) 基本程序

1. 旅行社、旅游公司、自驾游户外组织等旅游服务单位须于团队到达宝鸡3日前,向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提前报备,填写《来宝旅游报备表 》(附件1),发送电子版至邮箱bjwhlysb2022@163.com;并于旅游活动结束后当季度内,在引客入宝小程序线上提交或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现场提交奖励申请表和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2. 多家旅行社合作组团、包机、包列或组织大型旅游大巴团和自驾游团,须由组织方确定1家旅行社申报资料,其他旅行社出具委托授权书,补贴资金由组织方自主分配。

3. 申报旅行社同时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 ) 申请所需资料

共性资料

(1)申请社资质证明(旅行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旅行社组团合同(复印件);

(3)旅行团行程安排表或出团计划书(复印件)。包括团队人数、抵离时间、游览景区(点)、住宿酒店名称、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地点等信息 ;

(4)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备注时间、人数)及酒店入住时间、房间总数清单(加盖酒店公章);

(5)景区(点)发票复印件(备注时间、人数);

(6)导游派团单或地接确认单(复印件);

(7)合作旅行社委托函(复印件);

(8)其他佐证资料。

个性资料

1. 航空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单次奖励申请表》(附件2);

(3)包机(切位包机)合同、机场证明材料等。

2. 专列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单次奖励申请表》(附件2);

(3)铁路局客调命令、缴款代用票复印件(并加盖铁路收款部门公章)。

3. 大巴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季度累计奖励申请表 》 (附件3)《年(季)度累计奖励汇总表》(附件4);

(3)旅游车队租车合同(复印件)。

4. 自驾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

(2)《单次奖励申请表》(附件2);

(3)高速路口收费凭证(复印件)(国家法定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期间除外)。

5. 研学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年度累计奖励汇总表 》(附件4);

(3)学校或单位活动证明、研学活动现场图片资料。

6. 夕阳红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年度累计奖励汇总表 》(附件4);

(3)身份证(老年证)复印件。

7. 境外游客

(1)前款共性资料;

(2)《年度累计奖励汇总表》(附件4);

(3)境外人员护照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公示及奖励资金拨付

(一 ) 审核

1. 核查: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直接或委托相关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到火车站(高铁站)、景区(点)、住宿酒店、用餐地点、地接旅行社等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2. 审核:申报资料由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初审,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合作交流科复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份审核完成 。

3. 终审:对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提请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局务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

(二 ) 公示

根据审定结果,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旅行社团在“宝鸡文旅”微信公众号、“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等平台,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

(三 ) 奖励资金兑现

1. 单次奖励实行一团一奖、按季累计审核;季度累计奖励以每季度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份汇总审核 ,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

2. 研学旅游团队、夕阳红旅游团队及境外游客国际旅行社组织来我市旅游的人数奖励标准可按年累计,当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申报。

3.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按时拨付。

第六条 奖励监督管理

(一)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负责对旅行社等单位进行奖励监督管理,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授权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负责接受报备、收集申请资料、提出初审意见等工作。

(二)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准确资料,并积极配合监督审核工作,对提供记录不相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旅行社不予奖励 。如旅行社拒不接受监查 ,将暂停该社奖励资格,并敦促其改正,仍不配合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三)在审核、查验、公示、兑现等过程中,实行有奖举报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如发现旅行社有弄虚作假、串通景区和宾馆拼团、坐地组团、伪造原始票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同时取消该社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请资格。骗取奖励情节恶劣者,交由公安部门立案审查,对所有涉案人员和单位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景区(点)、宾馆饭店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在文化旅游行业进行批评、曝光,并向相关县(区)政府通报。

(四)在对旅行团资料审核过程中,出现分歧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委托第三方确认,旅行社应予以配合。

(五)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奖励资格:

(1)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

(2)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息记录的;

(4)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5)编造虚假信息申报奖励的。

第七条 附则

本细则由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游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17一32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