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两品一械” 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阳江江城某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案

2024年10月12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阳江江城某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于2024年7月起擅自将多种中药饮片研磨成粉,加工制成名为“苁蓉丸”的药丸后封装于食品袋,以每包10元向就诊患者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25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江市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案

2025年9月25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江市某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公司2025年4月至8月的部分处方单由该公司员工利某审核,利某具有中药师资格证,但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3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江市江城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灌装化妆品内容物案

2025年9月19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阳江市江城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抽查的客房沐浴间均配有瓶装洗发水、沐浴露,外包装均未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成分等产品标签信息。经查明,当事人为降低成本,购进大桶装洗发水、沐浴露简单分装后放置客房,且分装瓶未标注相应产品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许可灌装化妆品内容物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3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扣押洗发水、沐浴露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11月14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1台“强脉冲光治疗仪”,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供货者资质资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购进上述产品,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了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3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阳江江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