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进入运输、储存、销售的
集中高峰期
作为国家明确实行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
烟花爆竹本身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危属性
不当的操作
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构成严重威胁
埋下安全隐患
滕州市公安局在“冬季守护”专项行动中
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全力筑牢岁末年初公共安全屏障
12月16日,治安大队联合界河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重要线索。经深入摸排、周密部署,在界河镇三处居民住宅内成功查获大量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经查,三处存储点均为民宅,不仅缺乏必要安全防护设施,且周边紧邻居民区,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涉案嫌疑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相关存储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私自存储烟花爆竹700余箱并对外销售。
目前,赵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2月20日,治安大队联合荆河派出所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时,发现违法行为人孙某存在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于其家中当场查获烟花爆竹5箱。
经查,孙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其存储场所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孙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明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无小事
再次提醒
合法经营,安全储存
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
并严格按规定在许可场所内存放
同时呼吁广大市民
自觉抵制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发现相关违法线索
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共同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编辑:张亚茹
来源:治安大队、界河派出所、荆河派出所
审核:张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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