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项目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做好森林可持续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任务,具体涵盖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和促进更新等内容。
第三条 按照“明晰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协同推进、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的原则,省、设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的组织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人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或林业大户等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按照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原则,对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区域,以及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中已规划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任务,可优先纳入项目实施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等项目范围,按照该项目及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的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及其监督管理。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全省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指导项目实施,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履行项目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组织推进全省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实施。
(二)组织申报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任务,依据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进行项目入库。
(三)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指导基层落地上图、经营模式选择、成效监测等工作,提升基层林业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四)组织开展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任务省级质量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抽取不低于10%项目县个数、每个县不低于10%任务面积进行质量评定。
(五)加大工作宣传,指导各地总结提炼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二)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和行政界限内国家、省、设区市直属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与批复。
(三)编制上报市级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市年度计划,确保计划科学合理。
(四)组织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任务市级质量评定,按照每个项目县质量评定面积不低于任务的10%要求进行,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五)加强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做好基层落地上图、经营模式选择、成效监测等指导工作,提升基层林业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六)加强项目宣传,指导辖区内项目县总结提炼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七)定期收集整理辖区内项目县的样地监测数据,审核汇总后提交至省林业局。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实施主体编制或完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全县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年度计划。
(二)审核并批复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项目作业设计,督促实施主体开展作业施工、成效监测和落地上图,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组织开展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任务县级自查,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对年度任务进行全查。
(四)开展技术培训、现场指导,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
(五)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的宣传,指导实施主体总结提炼修复成果和典型模式。
(六)组织实施主体开展样地监测,定期收集并整理辖区内样地监测数据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样地设置与调查等应符合《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成效监测样地调查技术指南(试行)》(资综函〔2023〕107号)规定。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主要任务包括:
(一)现地踏查拟申报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地块,按实际情况科学申报年度计划。计划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1)竹林、灌木林、油茶等经济林、未成林造林地、非林地上的林分、一级保护林地、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林龄5年(含5年)以下小班原则上不得作为修复对象,疫区内松类纯林修复的,要符合松材线虫病防控的规定;
(2)修枝、割灌、除草不得作为单一的修复技术措施;
(3)郁闭度小于0.7且亩均株数小于60株的小班不得采取单一的间伐措施进行抚育;
(4)高郁闭度(0.8及以上)同时蓄积偏大(亩均蓄积大于6m³/亩)小班不得采取单一的补植措施进行修复;
(5)同一地块5年内不得重复修复且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重叠。
(6)鼓励各地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网络,同一地块每间隔5年进行项目再支持,形成高标准森林可持续经营示范样板。
(二)编制或完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作业设计、作业施工、落地上图,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开展年度自查评估,配合省、设区市、县三级完成检查验收(质量评定)。
(四)开展技术培训和工作宣传,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
(五)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森林类型、树种和不同经营模式,科学布设监测样地,每2年开展一次样地监测(至少开展3次),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总结提炼修复成果和典型模式。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做好项目储备,落实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编制县级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任务落地上图技术方案(试行)》(资综函〔2023〕42号)要求,各地应将年度任务安排和实施结果落地上图,明晰任务实施情况。省、设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落图成果审核工作,重点审核数据完备性、数据逻辑性、任务重叠性、政策符合性及技术措施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每年6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与批复;同时,以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基础,于7月底前编制完成市级实施方案,并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对市级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编制省级实施方案并完成项目入库。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作业必须先设计后施工。作业设计以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进行编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业设计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因作业实施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作业设计的,应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报原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要求实施,作业设计未通过审批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施工作业原则上应于任务当年10月底前完成,其中,低改、补植补造任务最晚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施工作业应采取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降低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年度任务的自查验收;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并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年度任务的市级质量评定;省林业局于次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质量评定。
第十七条 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总结森林修复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并于次年6月底前将有关情况逐级汇总报省林业局。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应当做好项目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一是施工档案,包括实施方案、经营方案、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木材生产台账等。二是管理档案,包括国家、省、设区市、县(市、区)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以及本级工作总结、有关会议和培训材料、成效监测评估报告、各种统计报表,有关信息和简报等。三是财务档案,包括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等有关的材料。四是影像档案,包括有关项目实施前后对照照片、录像等。其中要求纳入成效监测图斑的,要保存项目实施不同时期(实施前、中、后)、不同经营方式(间伐、补植改造等)、不同树种(杉、马、湿、阔)、不同起源(人工、天然)的对比照片至少2张,施工作业与自查等工作照片至少1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设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原则上森林抚育后保留郁闭度不得低于0.6,开展大径材培育的近熟林保留郁闭度不得低于0.5,且抚育后平均胸径不得小于抚育前平均胸径。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内容应具体全面,包括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制度建设、资金管理、落地上图、业务培训、示范林建设、成效监测、科技支撑等。
(二)项目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情况、管理机制、年度森林经营任务与森林经营方案符合率、资金管理情况等。
(三)作业设计质量。主要包括林分调查因子的准确性、经营措施设计的合理性、指标的科学性、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等。
(四)施工作业质量。主要包括施工作业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性,施工作业的规范性,是否存在无证采伐、乱砍滥伐、未按设计强度开展采伐等问题。
(五)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中幼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促进更新等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完成自查、质量评定后须形成相关自查、质量评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质量评定)情况、存在问题及分析、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 支撑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应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技术和管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相关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也可择优选择当地森林经营管理方面业务熟悉的技术人员,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服务组。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落实专家衔接机制,每个实施主体需至少明确一名省级专家库中专家或至少一名设区市、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服务组人员,主要做好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成效监测等关键技术环节点对点服务,强化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科技支撑。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应当加强施工作业区宣传,省、设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多渠道宣传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及成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推进规模化科学经营。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区域作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施工作业安全顺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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