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移动源中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的主要排放源之一,具有排放强度大、排放总量多、显著影响空气质量等特点。当前,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广、保有量大,已经成为影响全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切实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邯政规〔2025〕4号,以下简称《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于2018年首次依法划定实施了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政策,2023年对禁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发挥了较好的减排效果。为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现对禁用范围、禁用标准等重新划定。
二、《通告》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一 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 。
三、高排放机械种类包括哪些?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四、高排放机械禁用情形有哪些?
《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情形分 2 种:
1 .禁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情形:全市范围内 (含各县 <市、区> ) ;
2 .禁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情形:市区西环路—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合围区域以内(含环路),市区东环路—邯临公路—东二环路( G107 国道) —人民路合围区域以内(含以上道路涉及路段);全市企业厂区、矿山、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
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机械有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邯郸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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