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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共有是否免契税
问Question
小赵在深圳有一套房屋,其与小李结婚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把该房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请问小赵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房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是否免契税?
答Answer
答:《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11月26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因此,小赵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房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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