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女士因冲洗窗台溅水到楼下,竟被积怨多年的邻居踹门闯入、按在沙发上殴打!情急之下,她抓起桌上的菜刀挥去,致对方轻伤。事后,打人者被行拘,她却被以涉嫌“故意伤害”逮捕。这到底算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最高检披露的案件详情和今年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事件经过:一盆水引发的“入侵”与反击
这事儿听起来像电视剧,却是真实发生的邻里冲突。
2024年3月,上海某小区,徐某某在二楼自家阳台冲洗窗台,水自然流到了一楼邻居康某家。两家本就积怨,康某立刻火冒三丈大声质问。徐某某回了一句“水往低处流,你当是下雨好了”,便回了屋。
但接下来的一幕,超出了日常争吵的范畴:
怒火中烧的康某直接冲上二楼,一脚踹开徐某某家的老式防盗门,闯入客厅,将徐某某按在沙发上,用拳头猛击其头部和背部。此时,徐某某的丈夫李某正在厨房切菜,闻声冲出将康某拉开。然而,挣脱后的康某再次扑向徐某某!
危急时刻,徐某某慌乱中抓起茶几上的一样东西挥向康某——正是丈夫刚从厨房带出来的菜刀。康某额头中刀,血流不止。
事后鉴定,康某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二、法律转折点:从“涉嫌故意伤害”到“正当防卫”
案件一开始,公安机关对踹门行凶的康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但同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持刀伤人的徐某某。
“我是受害者,怎么反而被抓了?”徐某某的困惑,也是很多人的疑问。
关键转折在于检察官发现的一段47秒楼道监控录音。录音里清晰传来:猛烈的踹门声、徐某某“打人了”的尖叫和呵斥“住手”声、短暂的争执后,徐某某再次惊呼“打人了!”,最后是康某捂着头离开的声音。
这段录音证实了:康某是非法侵入住宅并持续施暴的一方,徐某某是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进行的反击。
检察院联席会议审议后一致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虽然使用了菜刀并造成对方轻伤,但考虑到侵害的突然性、严重性(非法侵入住宅+持续殴打)以及双方力量对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024年4月30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案后来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成为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典型案例。
三、新法解读:正当防卫,以后可以更“理直气壮”了!
这个案例的判定,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 精神高度契合。
新法首次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写入治安管理领域!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
· 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 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处罚但应当减轻;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意味着什么?律师来划重点:
1. 彻底与“互殴”划清界限:过去,很多受害者反击后常被和稀泥地定性为“互殴”一起罚。新法强调,正当防卫是无过错方对不法侵害的被动回应,核心是“制止”,不是“互殴”。
2. 标准更清晰,更体现实情:判断是否过当,不再机械要求“武器对等”(比如对方徒手你就不能拿工具),而是看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要站在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紧急、恐慌情境中去综合判断。
3. 给守法者“撑腰”:新法释放明确信号:法律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要敢于制止。就像最高检强调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结论与讨论点】
徐某某案的改判和新法的施行,是法治的进步,让老百姓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更能勇敢地保护自己,而无需过分担忧“反击了会不会把自己送进去”。
但这也不是鼓励“以暴制暴”。正当防卫有严格的边界: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真实侵害,不能事后报复,不能伤及无辜,更不能假想防卫或故意挑唆。
那么,留给我们的讨论是:
1.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邻里纠纷或突发冲突,你认为最理智的处理步骤应该是什么? 如何避免小事酿成大祸?
2. 新法施行后,你觉得对社会的治安氛围和公民的维权意识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3. 如果你是徐某某,在门被踹开、被人扑打的那一刻,除了反击,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既能保护自己又不致触犯法律?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和经历!
本文资料来源:法治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案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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