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抱着儿子生前最爱的布偶,眼泪再次流下。卧室床头柜上,那支儿子舍不得用的钢笔静静躺着,旁边的毕业照里,少年笑容灿烂,仿佛随时会推门回家。
2025年11月3日上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1-6。高三男生张某豪于2024年5月29日被邻居王某桂驾车撞击,经过一年多的抢救,于2025年7月29日不幸离世。
案件今天上午宣判:案件今天上午宣判:王某桂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案发经过
2024年5月29日下午1点左右,盐城市响水县高三学生张某豪骑电动自行车上学途中,被36岁的邻居男子王某桂开车从身后撞击。
事发时,王某桂开车回家的路上,在G15沈海高速便道遇到了正在骑电瓶车上学的张某豪。
因两家地界纠纷,王某桂一直怀有报复心理,遂开车掉头追赶并尾随被害人。
随后在响水县开发区国盛纺织南门往东约70米处,王某桂加速撞击张某豪所骑电瓶车,致使其受伤严重。
经法医初步判断,张某豪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或以上。
邻里积怨
案件背后的起因是两家多年的矛盾纠纷。据了解,王某桂与张某豪两家是邻居,仅隔着一条巷子。
矛盾的核心在于门前几块自留地的地界问题。这种长期积累的矛盾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024年春节的正月初八,两家曾发生过一次冲突。那天王某桂在道路上堆放鸡粪,张某豪的爸爸前去交涉,王某桂态度蛮横,两家发生冲突,有相互推搡的行为。
当时张某豪出来看到情况后,表示不要吵了,称“我已经报了警。”没想到这句话似乎激怒了王某桂,他回应道:“你就是张某豪啊?就是你要考大学啊?”
庭审翻供
2024年5月30日,响水县公安局对王某桂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5月31日,王某桂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桂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在2025年11月3日的庭审中,王某桂当庭翻供,否认故意杀人。他声称自己当时“脑子猛了”、“头脑发懵”。
但公诉人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显示王某桂在撞击张某豪时精神并无异常,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王某桂承认原行驶时速50公里左右,掉头后追击张某豪时猛烈加速至时速95公里左右,但声称“不能控制其行为”。
他还辩称自己只是想伤害张某豪,并非想让他死。
关键证据
庭审中,检方出具了一份关键证人证言。这份证言是与王某桂同一拘留所的“狱友”提供的。
被拘留期间,王某桂曾与该“狱友”多次聊天,表达了自己“被张家压了一头”,想要报复即将高考的张某豪的想法。
公诉人指出,王某桂在事故发生后报警时只称“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了他故意杀人的行为。
当被问及是否知道以近100公里/小时的速度撞击会危及生命时,王某桂回答:“我不知道,我当时头脑发懵了。” 但在证据面前,他一时语塞,前后多次出现自相矛盾的表达。
受害者家庭
张某豪出生于2005年4月14日,案发时是江苏省响水中学高三学生。这是当地最好的高中,他成绩也很好,三次模拟考试的成绩都可以读重点大学。
他是一个喜欢打篮球的少年,院子里有一个篮球架,是父亲在他18岁生日时送的礼物。
张某豪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他在3岁多时就开始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实际就是留守儿童。
为了多陪伴儿子,张女士在张某豪读高二时回到响水陪他读书,希望儿子能考上一所理想的大学。
事故发生时,张女士和丈夫正在上海看病,计划在高考前赶回。
法律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驾车冲撞他人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而应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及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因违反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故意驾车冲撞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家庭悲痛
张某豪的房间至今保持原样,床上铺着一套崭新的校服,这是他出事时学校另发的一套,一次没穿过-8。
他的书包已经用了4年多,里面装满了学习用品。床头柜上,一个没有打开的礼盒内放着一个从未使用的篮球,这是春节亲属所赠,希望他好起来后继续打篮球。
张女士抱着儿子喜欢的布偶,哽咽道:“张俊豪特别喜欢这个布偶,晚上睡觉时都会抱着这个布偶睡。”
父亲张先生指着桌上的钢笔说:“这是儿子张俊豪今年4月份生日时我买给他的钢笔,他一直舍不得用。”每次看到这些物品,他心里都特别难受。
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王某桂表示愿承担一切罪责,愿意委托哥哥处理本人房屋予以赔偿。他的代理律师则呼吁邻里之间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性处理矛盾纠纷。
张某豪的母亲在社交账号上写道:“作为母亲每一分每一秒都在被愤怒填满,都痛苦不堪,都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
庭审结束时,法院未当庭宣判。这位曾经前途光明的少年,最终未能走进高考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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