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道路通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系一名外卖骑手,在一条狭窄路段停车等待接单时,适逢被害人杨某某驾车经过,杨某某认为李某车辆妨碍通行,双方遂发生口角。争执中,杨某某察觉李某疑似饮酒,遂阻止其离开。李某在启动车辆挪动过程中,将杨某某带倒在地,致其右手臂被车后轮碾压,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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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当日组织双方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经多轮沟通并充分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状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李某按约履行首期赔偿义务后,杨某某对李某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醉酒挪车致一人轻伤、社区矫正机关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等情节,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因通行、停车等问题产生摩擦,当事人应理性沟通、妥善处理,切勿情绪冲动激化矛盾,甚至酿成肢体冲突或刑事案件。公众在交通出行中应相互礼让、遵守规则,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来源:南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