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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一高三学生张俊豪在上学路上,被邻居王某桂开车撞倒,一年多后不幸离世。

王某桂报警时称,是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却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

最终,法院却判王某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从交通肇事罪到故意伤害罪,最终判故意杀人罪罪名为何一再升级?

只因王某桂做了一个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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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故意为过失,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但本案中,王某桂与张俊豪一家存在长期邻里纠纷,曾扬言报复。事发当天,王某桂更是主动掉头、加速追赶、猛烈撞击。这一系列行为表明,王某桂主观上绝不是过失,而是故意。

因此,警方很快排除了交通肇事罪,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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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了死亡后果,而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究竟是想伤人,还是想杀人。

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不要看他说了什么,而要看他做了什么。行为,才能真实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王某桂的一个动作,是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所在:

三次变道,两次加速。

根据在案证据,张俊豪发现后方车辆异常后,曾试图变道躲避。而王某桂竟然跟随张峻豪三次变道,并从时速约50公里加速到约95公里/小时,然后高速撞击张俊豪。

这个动作,彻底暴露了王某桂的主观故意——杀人,而非伤人:

1、行为方式表明,他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

王某桂驾驶车辆,从后方高速撞击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这种行为存在极高的致死可能性。作为一个有正常认知能力的驾驶人,王某桂应当预见到这种撞击极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仍然选择了这一方式,这证明其主观上至少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2、行为过程表明,他主观上是故意,而非过失

张俊豪曾试图变道躲避,但王某桂随之三次变道调整方向,确保撞击能够完成。这充分说明其不是“刹车没刹住”,而是有明确目标、有意识控制下的行为。

3、两次加速行为,再次证明其积极追求死亡的主观故意

在已经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王某桂仍两次明显加速,最终以约95公里/小时的速度撞击。这一行为表明,他不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更是在积极追求更严重的撞击后果。

4、整体行为与伤害的辩解存在矛盾

如果仅是想教训、伤害张峻豪,完全可以选择危险性较低的方式,如别停车辆、轻微剐蹭等。但王某桂选择了最危险、最可能致死的方式——高速追尾撞击。这种行为方式与王某桂“只是想伤害他,不想让他死”的辩解,存在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三次变道,两次加速,是王某桂杀人故意的外在表现,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系列客观行为,认定王某桂主观有杀人的故意,其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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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场积怨,一个动作,毁掉了两个家庭

三次变道,两次加速——这一个动作,划清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成为定罪的关键。

一起本可化解的民事纠纷,一念之差,一个动作,最终演变成一起刑事犯罪,毁了两个人的一生,也毁了两个家庭,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