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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安阳市看守所地址:安阳韩陵大道与经三路交叉口向东1公里路北。

▼导航:安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乘车路线:安阳站步行至火车站乘坐22路公交车到韩陵站下车,向东5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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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安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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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应当如何量刑?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存在自首问题,如认定为自首,说明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可认定构成自首,但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对刑法分则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适用。按照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无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是否逃逸,只要符合《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成立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要件,均可成立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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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逃逸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逃跑行为,自首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不能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而否定其事后投案自首,也不能因为其事后自首而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

(3)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适用自首,有利于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审结,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基于此,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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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量刑,根据《自首和立功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对其量刑时,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在综合考察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如果行为人既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又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酌定情节。根据2010年《宽严相济意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亦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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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当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对行为人从宽处罚,既符合《自首和立功意见》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安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