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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更大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图/IC photo

新年伊始,河北、天津、山东、福建、甘肃、内蒙古等6地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同日实施。据媒体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4个省级行政区落地了相关条例。

这无疑是对“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积极响应,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与合法权益,也将获得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

在司法层面,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便发布了一批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彰显为民营企业构建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

这批典型案例中,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为惩治民企内部贪腐的标杆案例,尤其具有重要示范与警示价值。

该案中,两名民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6亿余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企业巨额损失;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孙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二人均被没收财产一亿元,5.6亿余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亦被全额追缴。

该判决彰显司法严惩民企内部贪腐,警示民企高管非公受贿也需担刑责、违法所得将被追缴,休得妄图借职务牟利。但案中受害民企的巨额经济损失至今仍难以充分弥补,这一现实困境也值得关注。

民企高管,实际就是企业雇来管事的,是受托人,一门心思为企业谋利是其忠实义务,这也是公司法所明确的。他们收受贿赂,实质是把企业给的职权当成自己牟利的工具,其所得的贿赂赃款就是违反忠实义务交换来的违法收入。

企业也因此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应当有优先获得补偿的权利。把贿赂赃款归入企业,就是要把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掰正,也合情合理。

为切实筑牢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屏障、助力受害企业挽回实质损失,有必要激活公司法所规定的归入权制度,探索构建非公受贿赃款优先返还受害企业的司法机制。

如此,就能让司法保护的触角真正延伸到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与难点之处,以更精准的司法供给适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

赃款上缴国库,架空了公司归入权

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所获利益享有的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

虽然学界对归入权的性质存有争议,但立法已明确其权利来源与适用情形,多数情形可通过民事、刑事途径实现救济。然而,针对非公受贿赃款,即民企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的贿赂,现行刑法救济仍存在明显障碍。

相关研究显示,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赃款多采取一律上缴国库的处置方式。事实上,非公受贿赃款理应纳入民企归入权范畴,依法归企业所有。

将其直接上缴国库的做法,不仅架空了公司法中关于归入权的明确规定,更与当前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及法律精神存在明显错位。

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均明确强调对民企产权的保护,这已经为民企实现非公受贿赃款归入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与清晰的政策依据。

保障民企对非公受贿赃款的归入权,更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现实迫切需求。

一方面,这是弥补企业损失、稳定经营秩序的关键途径。非公受贿往往直接导致民企采购成本虚高、项目利润流失、商业机会丧失等经济损失,通过归入权追回赃款,可直接填补资金缺口,避免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危机,充分体现损害与救济相对应的法理原则。

另一方面,这也是强化企业反腐动力、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抓手。归入权的有效落地,能让企业切实感受到 “反腐即止损”的实际成效,进而激发其建立内部反腐机制的积极性。

若赃款无法追回,企业可能因维权成本高于收益对内部腐败放任纵容;而归入权的实现,将促使企业完善采购监管、财务审计、高管履职监督等制度,从源头遏制非公受贿行为。

民企归入权,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目前,民企对非公受贿赃款的公司归入权实现尚面临三方面困境。

一是,权利主张程序衔接不畅。公司归入权需依托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直接诉讼等民事程序主张,而非公受贿案件涉刑事程序,两者在程序衔接上存在障碍。

刑事程序中司法机关优先追缴赃款,若未及时通知企业主张归入权,可能导致赃款被先行上缴国库,企业后续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时无款可追。

与此同时,部分法院认为刑事判决已对赃款处置作出认定,民事程序应尊重刑事裁判结果,驳回企业归入权主张,形成刑事程序排斥民事救济的局面。

二是,对赃款性质认定存在误解。当前多数观点认为,非公受贿赃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贿人的财物,而非受贿人所在单位的财物。

持此观点的理由是,非公受贿的核心是行贿人基于权钱交易,自愿将自有财物或其可处分的财物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所有权最初归属于行贿人。

而且,受贿行为不改变行贿人财物的原始属性,受贿人收受财物后,该财物虽因涉及犯罪成为赃款,但原始来源仍指向行贿人,而非受贿人所在单位的财产。

三是,损失与赃款的因果关系证明难。企业主张归入权,需证明非公受贿行为与赃款存在因果关系,但实践中该因果关系常因多因一果难以举证。

例如,民企高管受贿导致企业项目失败,损失可能包括直接投入、预期利润、违约金等,部分损失与受贿行为的关联性难以量化;部分企业因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采购合同、财务凭证等证据,进一步加剧了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

民企对非公受贿赃款的公司归入权难以实现,成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与冲突性。公司法第181条与第186条规定非公受贿赃款应归公司所有,但未细化归入权的主张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等内容。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追缴或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应返还”,但也未明确民企是否属于非公受贿案件的被害人,导致司法机关对赃款是否应返还企业存在不同理解。

其次,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刑事、轻民事倾向。部分司法人员存在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救济的认知偏差,认为非公受贿案件的核心是惩罚犯罪,赃款上缴国库是维护国家利益,而忽视企业作为受损方的权益。

这种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侦查阶段未告知企业可主张归入权,未对赃款进行权属保全;审判阶段未在刑事判决中明确认定赃款性质,导致企业后续民事主张缺乏依据;执行阶段优先将赃款上缴国库,拒绝企业提出的归入权执行异议。

同时,企业自身维权能力也不足。民企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维权意识薄弱、法律资源匮乏的问题。

例如,部分企业对公司归入权的法律概念认知不足,遭遇内部受贿后仅关注对受贿人的刑事追责,忽视赃款追回。企业缺乏专业法律团队,也难以应对刑事与民事程序衔接、因果关系证明等复杂法律问题,部分企业因维权成本高于预期收益主动放弃归入权主张。

此外,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如财务记录不完整、采购流程无留痕,导致诉讼中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进一步削弱了企业自身的维权能力。

赃款返还民企,有法理与法律依据

民企对非公受贿赃款的归入权实现,并非单纯的权益救济手段,而是兼具一定法理基础与多元法律依据的制度安排,为民营经济财产权保护提供核心支撑。

法理层面,归入权实现契合三重逻辑内核。

其一,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依据公司法基本原理,民企高管与企业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负有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法定忠实义务。非公受贿本质是内部人员将职务权限异化为牟利工具,其所得赃款属典型违法收益。

企业内部人员,享有企业提供的薪酬福利、职务便利等权利,就应恪守忠实义务。一旦违反义务获利,企业通过归入权收回赃款,正是对权利义务失衡状态的法律矫正。

其二,这也是损害填补原则的特殊体现。

非公受贿不仅使内部人非法获利,更直接导致民企经济损失与信赖利益受损。基于民法损害与救济对应逻辑,归入权无需精准证明损失金额与因果关系,直接将违法所得收归企业,既彰显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治共识,更弥补传统损害赔偿的举证困境,避免企业受损无救济的不公。

其三,是法人制度的核心诉求保障。

我国民法典明确,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担责,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是财产支配与控制权。非公受贿赃款虽源自行贿人,但其产生根本依赖内部人所持企业职务权限,属职务衍生利益,与法人财产权直接关联。

若允许内部人侵占该利益而企业无法收回,将变相侵蚀法人财产权、动摇法人独立人格根基,归入权正是对民企法人财产权的强化保护。

法律层面,也已形成多部门法协同的规范支撑体系。

如公司法第181条、186条对归入权的直接规定,构成基本制度依据;刑法第64条虽未明示,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确认民企被害人地位。

传统观点将行贿人视为被害人的逻辑存在缺陷,行贿款因行贿行为丧失合法性,不符合合法财产要件。而民企因受贿遭受的损失属合法权益受损,且与受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被害人实质要件,据此可主张赃款优先返还。

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明确,被害人损失、民事债务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执行,为归入权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需特别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虽属特别法,其强化民企财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对一般法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处理相关问题时,需将公司法、刑法条款适用与民企权益保护深度结合,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协同发力的规范体系,为归入权实现筑牢法律根基。

构建协同路径,破解权利行使障碍

民企非公受贿赃款归入权的有效实现,需从制度完善、司法优化与企业赋能三方面构建协同路径,破解实践中的权利行使障碍,形成全链条保障体系。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筑牢制度根基。制度层面可聚焦规则细化与跨法协调,明确归入权实现的具体依据。

一方面,可细化公司法相关规定,在修订中增设归入权主张期限,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明确归入权的行使方式、举证责任分配等实操细节,减少法律适用争议。

另一方面,化解刑法与公司法的规则冲突,可由“两高一部”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民企因非公受贿遭受直接损失的,可认定为刑法第64条规定的被害人,其主张的赃款属合法财产应优先返还。

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也可对赃款性质初步认定,若涉及归入权,应及时通知企业主张权利并冻结保全赃款,禁止未经审查先行上缴。刑事判决可明确赃款归属,支持归入权的应直接载明返还企业,为执行提供明确依据。

其次优化司法实践,畅通实现程序。司法层面可构建刑民协同机制,规范程序流程,提升权利实现效率。

探索建立刑民一体化审理模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主动告知企业归入权主张权利,同步收集受贿行为与赃款关联的关键证据

法院对涉及归入权的案件,可在刑事诉讼中一并审理企业的归入权诉求,避免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已处置、民事主张无款可追的困境。

同时规范赃款处置与执行程序。可明确赃款返还优先级,扣除必要办案费用后,优先满足企业归入权主张,未足额部分由受贿人以个人财产补足。

建立赃款权属争议听证机制,对行贿人提出的异议,重点审查其是否因贿赂获利,再按企业损失与行贿人获利比例合理分配。完善执行异议救济,企业对赃款处置行为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并限期作出裁定,保障程序权利。

最后还需强化企业能力,提升行权水平。企业自身需增强维权意识与证据储备,同时依托外部支持降低行权成本。

加强合规建设与证据管理,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开展归入权维权培训,通过典型案例讲解、法律条文解读提升企业认知。引导企业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实现采购流程留痕、高管履职监督、定期财务审计等制度落地,确保遭遇受贿时能及时固定受贿行为、赃款金额、企业损失等关键证据。

完善外部维权支持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组建专业团队,搭建民企法律帮扶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服务。发挥工商联与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企业遭遇司法不公时,可通过协会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推动问题高效解决。

三条路径相互支撑,既通过法律体系明确权利边界,又以司法实践打通实现渠道,再靠企业赋能强化行权能力,形成制度有依据、程序有保障、企业有能力的归入权实现闭环,为民营经济财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支撑。

实现民企归入权,也需兼顾长期发展

民企非公受贿赃款归入权的实现,也需兼顾多方权益与长期发展,可从三方面深化探索,确保制度科学适配。

首先,平衡归入权实现与行贿人合法权益。保障民企归入权的同时,需区分行贿人行为性质与利益状态。对被索贿且未获得任何利益的行贿人,其合法财产损失应得到关注。

可建立专门补偿机制,允许行贿人在企业收回赃款后,向受贿人追偿,避免因侧重企业保护而忽视行贿人合法权益。同时严格界定合法财物与违法所得,保障行贿人对自身合法出资的追索权,防止产生新的利益失衡。

其次,推动归入权制度与民营经济发展动态适配。

随着民营经济发展,非公受贿呈现隐蔽化、复杂化特征,虚拟货币、股权代持等新型贿赂手段不断涌现。归入权制度需同步迭代,可探索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应用,精准追踪赃款流向与归属。

针对跨境受贿案件,还需强化国际司法协作,为走出去的民企提供跨境权益保护,适配企业全球化发展需求。

再次,强化归入权实现的政策保障与监督。

可将归入权实现情况纳入地方民营经济保护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彰。由人大常委会、政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调研司法办案与企业权益保护效果,督促问题整改。

同时建立效果评估机制,通过问卷调查、企业访谈收集意见,为制度优化提供实践依据,确保制度设计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力促民营经济更大发展。

撰稿 / 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 / 何睿

校对 /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