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罗曾是某中学高三年级的学生,他在参加学校组织补课期间从教学楼五楼跳下,后在医院进行治疗和康复。经鉴定,小罗的损伤构成一个叁级伤残、一个捌级伤残、两个玖级伤残、一个拾级伤残,终身需依赖残疾辅助器具。事前,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事发后,学校为小罗垫付医药费36.9万余元。之后,小罗将保险公司、学校、教育局起诉至法院,索赔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407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小罗作为毕业班学生,心理压力、精神压力、学习压力增大,学校未建立有效心理筛查机制,未针对小罗调整课业安排,未采取行之有效的缓解压力的措施,对于小罗所受的损害,校方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教育局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学校承担30%责任,因学校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扣除学校先行垫付的医药费36.9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应向小罗支付54.9万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小罗在补课期间从教学楼五楼跳下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高三男生在学校补课期间跳楼致残

索赔407万

一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小罗系某中学高三年级某班学生,系住校生,2022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十),小罗在参加学校组织补课期间自某教学楼五楼跳下,被送至长沙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0天后转至某康复医院进行治疗,住院357天。

2023年6月27日,小罗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2023年7月14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罗外伤致腰椎骨折伴脊髓圆锥损伤术后遗留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构成叁级伤残;其外伤所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构成捌级伤残;其外伤致L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术后构成玖级伤残;其外伤致骨盆多发骨折术后畸形愈合构成拾级伤残;其外伤致截瘫经治疗后遗留右侧足踝部肌力下降构成玖级伤残……”。

某中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投保学生总人数1185人,投保险种为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险》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活动包含研学旅行、校外拓展、劳动体验、课外活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每名学生每年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900000元。

事发后,某中学共计垫付医药费369677.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小罗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某保险公司、某中学、长沙县教育局支付小罗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603323.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91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并向小罗公开赔礼道歉等。一审法院认定,小罗的各项损失共计2694768.6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学校被判担责30% 网络图/图文无关

学校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责任

保险公司被判支付54.9万元

法院认为,小罗在参加某中学假期补课期间,因长时间高强度学习压力及与同学相处不愉快等因素,从教学楼跳下,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发现小罗的心理问题后,未建立有效的心理健康筛查和干预机制,未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未针对性调整小罗的课程学业安排,未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缓解小罗的心理压力,未积极与家长、同学等进行有效沟通,致使小罗心理问题日益严重,其不作为放任了小罗跳楼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就小罗此次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但小罗事发时系高三学生,其心智以及抗压能力应当高于其他年级的学生,且事件发生时其亦已成年,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当预见跳楼的后果与风险,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综上,某中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考虑到小罗在事发时已经成年,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亦未及时发现小罗的心理问题,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中学承担30%责任,因某中学已先行垫付医药费369677.6元,故其应当承担的费用为919333.86元(2694768.6元×30%+369677.6元×30%)。

关于长沙县教育局,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制定政策、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问责学校,对学生并无直接教育管理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其中校方责任险每名学生的赔偿限额为90万元,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已判决某中学承担30%责任,即919333.86元,扣除某中学先行垫付的医药费369677.6元,其还应当支付549656.26元,因某中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故上述款项应由某保险公司在900000元保险限额内支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小罗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49656.26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一审宣判,图为法槌 资料图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