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信用成为执法的“过滤器”,监管工作如何从“全面铺开”转向“靶向精准”?
“信用+执法”的地方实践落地,打通了“评价—执法—修复”的全链条,提升了监管效能、降低了企业成本和优化了营商环境,这也是各地实践形成的关键所在。
“信用+执法”
“信用+执法”不是新词,相关内容早在国家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导向。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的核心目标是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近日,湖南省政府半年内第二次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会议,会上,湖南省委书记沈晓明提出,要健全信用应用场景,积极探索“信用+执法”监管模式,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成熟案例可供参考。
江苏:“信用+”渐进式执法
作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大省,江苏省推行“信用+”渐进式执法模式,自2024年在南京市溧水区、连云港市连云区等8个地区进行试点,对违法行为实施“从弱到强”的渐进监管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让监管从“单点监管”转向“生态治理”。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及江苏省明确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执法中发现轻微违法时,市场监管部门可在责令改正前引导经营主体主动作出书面整改承诺并明确时限,履行承诺并整改到位的,其整改情况可视作“及时改正”等裁量因素。
黑龙江:“信用代证+执法裁量”
黑龙江省大庆市以“信用代证2.0”为核心,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信用代证+执法裁量”工作机制。通过将专项信用报告纳入行政执法证据链,明确案件调查必须同步核查当事人信用状况,专项信用报告与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等共同装入卷宗,杜绝“凭经验和记忆执法”。建立差异化裁量规则:对1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减罚”“少罚”“不罚”等柔性措施;对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失信主体,依法在裁量基准较高阶次确定处罚。执法流程中严格遵循“先查信用、再定处罚”原则,建立“核查-改正-认定-归档”管理制度,明确信用异议处理时限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规范透明,构建起全链条标准化执法体系,推动行政执法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
重庆:打造“信用+执法”综合场景
重庆市通过打通信用系统与专业执法、综合执法一体关联,依托数字应用归集的信用数据,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决定不同抽查比例,结合“一定时期内已接受检查”的排除规则,随机抽取企业进行检查,打造“信用+执法”综合场景。截至2025年1月,归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领域7000万余条信用数据并成功推动巴南区先行先试,取得阶段性成效。
广东:创新“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试点
广东省阳江市创新“信用+执法”渐进式监管试点,将合规指引、责令整改与信用承诺相结合,形成“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惩戒”闭环,避免“小过重罚”。在江城区市场监管局试点以来,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74件,其中不予处罚11宗、免于处罚12宗,累计为经营主体减免罚款金额91.5万元,有效激发企业合规经营信心。
从地方探索到制度成型
从湖南的会议部署到全国多地的创新实践来看,“信用+执法”的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信用评价的精准性是前提,精准监管的基础是全面、动态的信用画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总枢纽”作用需进一步强化,推动跨部门数据互通,让信用等级真正反映主体合规状况。
执法尺度的差异化是核心,各地的实践证明,“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已不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通过免罚清单、梯度惩戒等方式,为守信主体减负、向失信主体加压,才能实现监管资源的最优配置,激发经营主体的合规积极性。
信用修复的便捷性是保障,信用监管不是“一罚了之”,而是通过修复机制给予主体纠错机会,建立统一规范的修复制度,简化流程、明确标准,才能让信用体系更具弹性和生命力。
湖南此次会议释放的信号,除了归集数据、建平台、发名单,更多开始聚焦“怎么用”,频密的会议节奏背后,是社会信用体系工作跃迁的趋势。
中央政策的指引与地方实践的创新,正在推动“信用+执法”成为全国监管改革的主流方向,这一变革的本质,是用信用手段重构监管逻辑,实现从“政府监管”向“信用共治”的转变。
当前的工作只是起点,如何进一步打破区域壁垒,推动信用评价互认、奖惩协同,将地方经验上升为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仍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课题。
【案例汇编】
【专家观点】
【信用案例】
【工作进展】
【值得收藏】
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源点苏研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