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报废机动车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消除报废车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将达到报废标准且30日内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扣留的机动车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被扣留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报废,车辆交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特此公告。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口区大队

2026年1月12日

附:车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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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河口大队

编辑丨韩颖

审核丨范晓辉 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