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司法保障,省法院发布第二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涵盖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未成年人抚养权、探望权等内容,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凝聚全社会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共识和力量,让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案例一
范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范某与孙某(女)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2年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激化协议离婚,2015年办理复婚登记。范某因工作常年居住在外地,在外工作期间,与其他女性同居并先后于2016年、2021年生育两个女儿。孙某在老家赡养范某父母、抚养两个婚生子,并为老人养老送终。2023年,范某以其与孙某2016年开始分居,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24年,范某以其与孙某感情无修复可能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孙某主张,如离婚,要求多分财产,婚生子女由其抚养,范某对其进行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与孙某常年分居,且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二女,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范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二女,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对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范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孙某在老家抚育子女、照顾范某父母等,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范某应当给予孙某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孙某负担相应家庭义务的投入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范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酌定范某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共计20万元。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孙某适当多分;判令婚生子女由孙某抚养,范某支付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负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义务。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判令范某向孙某支付20万元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彰显了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以及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无过错方的补偿和救济,较好地维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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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闫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多部门联动齐发力,有力保障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闫某(女)1995年与曹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23年,二人因家庭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曹某将闫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曹某因此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曹某刑满释放后,闫某提起离婚诉讼。曹某因对闫某及其近亲属不满,在案件审理期间扬言要进行更为过激的伤害行为。闫某在当地妇联等部门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曹某曾因家庭矛盾将闫某殴打致轻伤二级,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满释放,在闫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又扬言对闫某及其近亲属采取更为过激的伤害行为,导致闫某处于恐慌状态,影响到闫某的正常生活。闫某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于受理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曹某对闫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骚扰、跟踪、接触闫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曹某进出闫某的住所,并于当日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地妇联、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明确告知曹某裁定内容、执行要求以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随后,经法院与妇联等部门联合调解,闫某和曹某最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本案人民法院联合妇联、公安及社区构建司法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反家暴协同网络”,通过法院畅通绿色快审执通道,公安机关、社区等协助执行监督,妇联“事前发现”与“后续跟踪”等方式,持续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实效,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和保障。随后,法院又联合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并邀请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协助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为妥善化解家事案件矛盾纠纷,有效避免家庭矛盾激化提供了较好的经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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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倪小某诉倪某抚养费纠纷案
——“法官+司法社工”协同助力家庭教育责任归位
基本案情
倪小某(7岁)系倪某之女。2021年,倪某与倪小某的母亲安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倪小某由安某抚养,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近两年来,倪小某的生活及教育支出显著增加。安某多次与倪某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倪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倪某自起始之日至倪小某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争议涉及子女的成长需求变化等深层次的家庭教育问题,遂委派司法社工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司法社工通过多轮结构化访谈,综合评估倪小某的心理需求,以及倪某实际履行探望、关心、教育职责的频率和质量,结合家庭互动观察进行分析,形成《庭前调查报告》。法院就调查发现的倪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问题对倪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建议倪某:每周至少探视女儿一次;每周至少与倪小某的学校老师沟通一次,了解其学习及在校表现,同时组织双方调解。倪某认识到自身家庭教育责任缺失对女儿成长的影响,与倪小某达成调解协议:自2025年8月起,倪某于每月25日之前向安某支付倪小某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倪小某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理中,对于纠纷背后隐藏的父母家庭教育责任缺失问题,应予重视。本案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庭教育责任落实紧密结合,探索构建“法官+社工”协同解纷新模式,依托司法社工专业、深入的庭前社会调查,在圆满解决增加抚养费经济诉求的同时,对家长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行为进行有效干预,以满足未成年人“物质支持+情感陪伴”的内在需求。经过系统辅导,倪某实现了从被动履行到主动担当的转变,父女情感联结显著增强,倪小某心理状态、人际关系明显改善,学习成绩大幅提升。本案为离异家庭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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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王某诉彭某探望权纠纷案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基本案情
王某与彭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双方经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王小某归彭某抚养,儿子归王某抚养,但并未对探望权作出约定。之后王某多次要求探望王小某,彭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以彭某侵犯其探望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彭某在每个周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协助其探望王小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某与彭某离婚后,女儿王小某随彭某生活,王某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彭某应予协助。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是满足王某亲情的需要,亦对王小某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益,双方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协助对方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情关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王小某的年龄、生活、身体状况、个人意愿等因素,判决王某可于每周六上午在王小某住处行使探望权,并可在征得王小某同意后,于寒暑假期间将其接走共同生活,彭某履行协助义务。
典型意义
离婚后,夫妻关系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教育责任依然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对子女的妥善探望,不仅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亦是父母应当履行的家庭教育责任。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本案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形下,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探望时间及方式,依法保障了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仍能获得来自父母的关爱,有力呵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来 源: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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