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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地址:漯河市辽河路与太白山北路交叉口向东400米路北。

▼导航:漯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乘车路线:漯河西站乘坐126路公交车到车管所站下车,向西15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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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第二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漯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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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没有供述同案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个人的罪行。这里的"自己"应当理解为自然人个人。因此,行为人是否同时如实供述他人的罪行以及是否如实供述同案犯,均不影响自首的构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行为人只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自首和立功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某一个行为人仅仅如实供述了自己个人的罪行,而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就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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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共同犯罪人自动投案后,没有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案犯的,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自首和立功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成立有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犯罪的特点。即在单个自然人犯罪案件中,只要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某一犯罪的主要事实,就成立自首。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如就实行犯而言,有单独实行犯和共同实行犯之分。其中,单独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一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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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所知道的同案犯主要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交代其所知道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行为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必然要涉及与其一起实施犯罪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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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共同实行犯成立自首,不仅要求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应如实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否则,这种供述就是不彻底的、不如实的、因而不构成自首。【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