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民警察法时隔30年后的首次大幅调整,相较现行法律的52条规模,草案条款数量几乎翻倍,明确警察队伍分类规范管理,权责扩容的同时对执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人民警察法修改几经酝酿,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人民警察法除2012年的小幅调整外,亦曾数度列入当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但至今未果,该法修改之兹事体大可见一斑。正如公安部在此次修订说明中所言,经30年发展,现行人民警察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有必要予以全面修改完善。
事实上,2017年发布的修订草案版本,条款规模已经比现行法律的两倍还要多,字斟句酌近十年后重启修订,新版草案对包括公安警察、国安警察、监狱警察、戒毒警察以及法检机关司法警察等各类执法场景做统一的权责规范,不再局限于公安警察一域。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修订草案多个条款对民警执法程序予以明确和细化,据南都·察时局梳理,执法监督章节内容“相较现行法律大幅增加,新增多项条款,细化民警的执法流程,对规范执法提出更高要求”。法律强调应当重证据,重程序,要求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违法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虽在呼应刑诉法关于全面收集证据的既有精神,却也是从细节处贯彻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更是对近年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成果的法律再明确。
早在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有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为一线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130万余部,以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建立并细化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不仅让普通民警开始习惯在镜头下执法,通过客观记录让执法行为实现自我约束和规范,也让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在镜头下被尊重、被保障。
警权约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是对执法一线警员职业安全的保障,更是对国家法治的捍卫。对于备受关注的执法身份表明程序,新版草案不仅增加紧急情况下表明身份的程序,要求“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人民警察证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同时亦明确回应常态执法时亮明执法身份的基本程序,要求“执法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明示“未按照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而在数年前的草案文本中,相关程序要求还是“执法时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亮明执法身份是规范执法的前提,要求以可操作的法定程序亮明执法身份也并不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社会在进步,公民法治观念在提升,执法时用出示人民警察证的方式表明身份,哪怕是紧急状况也“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这些对一线执法细节的严管是为了厚爱,法律程序的进一步明确更有助于凝聚规范执法化建设中的基本法治共识。
人民警察法的大修,在细节处体现重证据、重程序的法治要求,是在呼应全社会对警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更是在体现国家法治的进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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