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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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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25年, 全市两级法院以高质量审判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引领社会风尚,彰显了服务高质量发展、守护安全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司法担当。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布2025年全市法院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劳动争议、个人信息保护、企业破产、知识产权及民生权益等多个领域, 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

目录

案例一:示范诉讼促推批量逾期交房纠纷调解案

案例二:穿透“假外包真用工”隐形外衣案

案例三:快递物流从业人员倒卖客户信息案

案例四:重整组合拳助力高新企业重生案

案例五:网购商家跨平台倒卖商品案

案例六:司法护航首发经济系列案

案例七:职工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

案例八:“执破衔接”兑付51名工人薪资案

案例九:索要46.6万元彩礼悔婚案

案例十: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案

案例一

示范诉讼促推批量逾期交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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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某小区并对外预售楼盘,与业主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后受疫情、恶劣天气等多重因素影响,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停工停产,直至2023年6月才向业主交付房屋。因与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623户业主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审理

法院从系列纠纷中选取2个案件进行示范裁判,判决作出后,其余621户业主全部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本案中,法院依托“示范诉讼+集中调解+府院联动”机制,先引导业主推选代表开展示范诉讼,引导争议双方形成合理预期,通过确立裁判规则,实现以判促调。之后,住建、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开展集中调解,入驻综治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面对面”调解,促推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通过多方联动、分工合作,最终圆满化解系列纠纷,既保障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为房地产企业纾困赢得缓冲空间,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

穿透“假外包真用工”隐形外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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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科技公司(甲方)与王某等四人(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区域内站点设备的维护、维修分包给乙方,乙方应当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维护过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及安全帽、工作服由甲方提供,费用按照255元/站/年结算。付款方式为甲方每月固定支付5500元/人,剩余部分年度质检合格后核对发放。作业过程中乙方要接受甲方管理、考核,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双方建立微信工作群,由公司对王某等四人进行工作安排、监督检查。后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仲裁裁决后,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仅将协议名称作为审查依据,应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进行判断。本案中,某科技公司直接安排王某工作并对其实施管理,王某需遵守规章制度,从事的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劳务分包协议,但实质上某科技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具有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遂判决确认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揭开“劳务分包协议”面纱,厘清劳动关系认定界限的典型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头版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荐。本案明确要实质审查用人单位借用劳务分包协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等名目“隐蔽劳动关系”的行为,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快递物流从业人员倒卖客户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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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4月,某物流公司负责人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某快递公司负责人陈某合谋,利用职务权限,指导、教唆下属郑某、蒋某、潘某、刘某,从内部系统导出客户收件信息(含姓名、电话、地址),以每条0.3-0.6元的价格出售给网店商家。经查,2024年4月1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共计导出12.9万余条个人信息用于非法交易,合计获利4.4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陈某等人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最终对段某、陈某等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等刑罚。此案中购买个人信息的网店商家张某已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快递物流行业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规模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件,涉案信息数量大、交易链条清晰。依法惩处段某等人,为违反职业道德、肆意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敲响了警钟。案件获央视《新闻直播间》《正点财经》、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江苏卫视等主流媒体报道,对规范快递物流行业客户信息管理、震慑同类犯罪、提升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均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案例四

重整组合拳助力高新企业重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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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8日,总投资2亿元,主营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生产与销售,曾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连续多年入选“中国洗衣机十大品牌”。2024年1月,公司创始人意外离世,企业陷入债务、经营和信用危机,7000多万元债务无法偿还,土地厂房、机器设备、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或冻结,众多供应商起诉,债权人现场催债、集聚信访,资金链断裂,被迫停产。

审理

法院通过调查,评估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的价值,调研生产线、产品口碑和销售渠道,提前精准研判重整价值和可行性,决定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阶段,法院指导管理人全面梳理企业财务和资产现状,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充分磋商,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企业财产处置达成暂缓执行共识,指导制定预重整方案。同时通过司法协作机制,协调省外法院解除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消除“纳失”和不良征信等,破除企业复苏枷锁。为使重整后的企业迅速投入生产经营,法院与属地政府招商部门共同推介该项目,成功引入资金,且投资人承诺接收原公司所有员工,并承担已售产品维修服务,使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缓执行+预重整+府院联动+招商引资”重整组合拳挽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保障上下游产业链及职工利益的典型案例。重整后的企业月产值达1000万元,该案例受到多家省市媒体推介报道。

案例五

网购商家跨平台倒卖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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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7月,廖某作为商家和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入驻该公司旗下网购平台经营网店,并缴纳保证金3000元。根据入驻协议约定,商家不得恶意倒卖,如通过购买平台以外店铺商品完成自己店铺内订单交易,则属于恶意倒卖行为,店铺多次发生以上行为视为违规程度“严重”,平台可扣除违约金1万元。廖某在经营店铺过程中,接到订单后直接将客户的订货信息披露给乙平台公司旗下商家并支付货款,由该商家发货给客户,物流短信显示货物来自乙公司旗下平台。2024年3月至5月,甲公司发现廖某这一行为后,以恶意倒卖为由给予廖某两次违规处理,但廖某仍没有改正。甲公司在进行第三次违规处理时,向廖某开具了1万元的违约单,扣除了廖某3000元保证金用于抵扣违约金。廖某诉请要求甲公司退还扣除的保证金3000元。

审理

法院认为,廖某将甲公司旗下平台订货信息向乙公司平台商家披露并由该商家发货,向消费者隐瞒相关事实,构成恶意倒卖。甲公司扣除廖某保证金3000元系履行平台监管职责之举,遵守了相关程序、保障了廖某的申诉权利,处罚的力度也与廖某的违约行为程度相当,因廖某违约,无权要求甲公司返还扣除的保证金。法院判决驳回廖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件代发”的恶意倒卖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网购运营平台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旗帜鲜明地对恶意倒卖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规范平台商家经营模式,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鼓励网购平台履行监管职责,在经营模式、产品特色、物流特色等方面开展良性竞争、打造自身特点。案件受到央广网、中国之声、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国家级媒体关注。

案例六

司法护航首发经济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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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8月,飞科公司推出新品“小飞碟”剃须刀,该款便携式电动剃须刀采用飞碟造型设计,搭配马蹄型浮动双环刀头,上市之后迅速成为热销商品。2023年12月底,华为公司发布了首款开放式FreeClip耳夹式耳机,其产品独特的商品装潢和产品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2024年以来,法院先后受理飞科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江苏某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华为公司诉深圳某实业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在该系列案中原告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仿冒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飞碟”剃须刀案件中,深圳某科技公司擅自在电动剃须刀商品上使用与飞科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装潢,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小飞碟”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飞科公司有特定联系,并且在商品详情页发布关于其自有品牌的虚假宣传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华为耳机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店铺在商品标题中使用“华为”“FreeClip”“Free”“Clip”字样、在宣传图片中使用“Histon音效”,具有攀附华为公司“ ”“ ”“ ”商标的故意,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在商品详情页中,诱导消费者误认为被诉耳机产品性价比显著高于华为公司产品,影响消费者对华为公司产品的认知评价和购买选择,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被诉侵权人均主动履行义务,并在华为公司关联案件中,主动与华为公司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上述系列案是司法护航首发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其中,华为耳机案件被中国知识产权报、交汇点新闻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随着数字消费的普及,时尚、新潮、高品质的品牌新品往往能够快速激发消费需求,已成为推动首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制止针对新发布产品的仿冒混淆、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在新品上市初期的“黄金窗口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了“搭便车”行为,有效维护了创新主体的首发竞争优势和投资回报预期,稳定首发经济活动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七

职工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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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在任职某教培机构期间,因剖腹产子,与某教培机构就产假时长发生争议。某教培机构认为产假时长为158天,要求王某休完产假后立即复工;王某认为产假应为180天(158天+剖宫产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7天),拒绝提前复工。某教培机构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王某。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教培机构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某教培机构支付王某赔偿金,某教培机构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认定王某的产假时间应在产假开始后第180天结束,某教培机构在王某产假期间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案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法治日报报道。产假作为我国孕产期女性职工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女性职工无条件休产假的义务。在女性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视为对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江苏省地方性文件关于女性职工产假的规定,对本案产假时长做出认定,推动在宿迁地区的广大企业形成尊重生育、关爱女性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案例八

“执破衔接”兑付51名工人薪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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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江苏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由三名自然人股东设立,主要经营宠物食品及用品生产销售。后因内部股权纠纷等原因关门停业,拖欠邓某等51名农民工工资总计38万余元。51名工人依据生效劳动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查明,该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余额,所使用的土地、厂房及主要设备均系租赁而无法处置,可处置有价值的财产为一批易变质、难保存的宠物饲料半成品。此外,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公司股东态度消极,均表示不愿自行出资解决工资问题。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审理

面对困境,一方面,执行人员迅速组织双方协商,以最快速度将库存半成品处置变现,取得价款8万余元,避免了饲料变质带来的价值折损。另一方面,鉴于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靠执行程序难以彻底解决问题,执行法院着手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通过释法析理,51名工人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该公司股东在审查阶段主动代为将剩余执行款全部缴纳至法院。51名工人顺利领取到工资款,撤回破产申请。工人们的忧“薪”事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治理欠薪执行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执破衔接”机制,高效破解欠薪难题的生动实践。面对被执行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执行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及时转换思路,在快速推进现有财产处置变现的同时,精准运用执行转破产程序,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效能叠加,为处理“执行不能”涉众型欠薪案件提供范本。

案例九

索要46.6万元彩礼悔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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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丁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女),二人相恋。在商量婚事期间,刘某父母明确提出丁某要给付礼金16.6万元并购买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作为彩礼。其后,丁某为刘某购买价值近30万元车辆一台,并于订婚当日给付刘某礼金16.6万元。订婚后,丁某多次催促刘某结婚,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明确表示不愿与丁某继续交往。双方分手后,刘某仅退还了车辆,但拒不返还礼金。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审理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贵重礼物、礼金。案涉礼金16.6万元系订婚当日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2025年度全省法院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并被人民法院报宣传报道。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实现,彩礼应予返还。选择人生伴侣,两情相悦是根本,双方家庭要考虑对方的经济基础,不应盲目攀比,将彩礼作为婚姻的筹码,为本该神圣的婚姻增添不和谐音符。本案提醒社会公众应理性对待彩礼,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推动形成文明嫁娶的新风尚。

案例十

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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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易某于2014年持贾某向其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还款50万元。贾某在诉讼中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易某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判决生效后,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贾某控制易某的银行卡,实际领取执行款15万余元。

丁某对贾某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并强制执行,仅执行到部分财产。丁某因债权未获得全面清偿,反映易某与贾某之间50万元借款系虚构,该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法院经审查依法对该民间借贷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审理

法院再审认为,贾某为逃避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其财产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与易某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并由易某作为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在获得生效民事判决后,易某申请执行贾某的财产,相关款项实际由被执行人贾某取得,制造贾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贾某与易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方式侵害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司法公正,二人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应当对所涉生效裁判依法改判。故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易某全部诉讼请求。因本案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虚假诉讼罪入刑前,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贾某、易某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决定对贾某拘留十日、罚款5万元,对易某拘留七日、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案例。虚构借贷关系以逃避执行,本质上是一种侵害司法秩序并损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据、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等手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并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获取生效裁判文书,其目的在于转移或隐匿财产,使真实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更侵害司法公信力与权威,因其常具隐蔽性(如当事人关系特殊、诉讼缺乏对抗性、迅速达成调解)而难以察觉。一旦查实,原生效裁判将被依法撤销,行为人不仅需承担民事处罚(如罚款、拘留),还可能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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