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季如期而至,全国多地被皑皑白雪覆盖,银装素裹的景致虽引人驻足,却也暗藏着路面湿滑的安全隐患,由雪天摔伤引发的责任纠纷,往往能迅速引发公众对权责边界的热议。兴安盟一起因雪天路滑导致的赔偿案件,便在网络上掀起了广泛讨论,案件中经营者与伤者的责任划分,成为了大家争论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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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26年1月21日的报道称,2025年1月26日,兴安盟的批发商夏某某像往常一样,前往同车库内秦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取货。取货完成后,夏某某选择从便利店后门离开,就在行至距离店铺不足数米的必经通道时,脚下突然打滑,整个人重重摔倒在地——原来路面被积雪覆盖,下方暗藏着一层薄冰,这一摔直接导致夏某某踝关节骨折。事后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夏某某明确提及摔倒的关键原因是“门口狗尿结冰,雪盖着看不见”,秦某某当时并未对这一说法提出否认,还随口抱怨了一句“今早下雪真烦人”。由于两人是熟人,夏某某此前每日都会来店取货,从未发生过意外,因此他认为便利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秦某某起初也同意协商解决此事,但随着后续赔偿金额与责任划分的分歧逐渐扩大,双方的协商最终陷入僵局。

事发后,夏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期间经历了多次复查,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就达到6641.52元。为了明确后续赔偿的依据,夏某某委托专业鉴定所对此次受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项目进行评定,鉴定意见最终确定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50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夏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便利店未及时清理门口结冰路面,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索赔共计4.9万余元。

面对起诉,便利店经营者秦某某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事发当时正处于持续降雪状态,路面积雪属于不可控的自然因素,且店铺已经及时对积雪进行了清扫;夏某某摔倒时手持物品,还在与他人交谈,明显没有充分注意脚下路况,自身存在疏忽;更为关键的是,事故发生在便利店后门区域,该区域并非对外开放区域,店铺早已张贴“除工作人员禁止外出”的提示,夏某某擅自从非开放区域出入,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便利店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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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对案件的核心争议作出了明确裁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夏某某长期从便利店后门自由出入,摔倒地点距离店铺不足数米,是出入后门的必经之路,且通道两侧还摆放着便利店的货物,从实际使用情况与环境来看,该区域可视为便利店经营场所的延伸,因此便利店对途经此处的人员,尤其是常来取货的熟客,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法院也指出,夏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雪天出行路面湿滑需格外谨慎,却在手持物品、与人交谈的情况下未充分观察脚下路况,疏于自我保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核定夏某某此次事故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5477.92元,最终判决便利店与夏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便利店需向夏某某支付赔偿款17738.96元。对于夏某某主张的尚未实际发生的继续治疗费、取出内固定误工费及护理费,法院判定应待实际损失产生后,凭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夏某某坚持认为便利店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而便利店则依旧主张自身无责,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026年1月20日,兴安盟中级法院对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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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信息通过裁判文书网曝光后,迅速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不同观点的碰撞让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成为了公众热议的焦点。有网友从个人注意义务的角度出发,认为雪地行走存在风险是基本常识,成年人应当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雪地行走是个大人都知道危险,不管在哪里的路面摔倒都是自己原因”“成年人没自己的判断力吗?明知雪天路滑还不注意,自身责任更大”。也有网友认可法院的责任划分,认为便利店作为经营者,不能以自然因素为由完全免责,“既然该通道是取货的必经之路,而且便利店还在周边摆了货物,就有义务保障路面安全,及时清理结冰,承担50%责任合情合理”。

部分网友则对“经营场所延伸区域”的界定提出了疑问,“法院门口要是也被算成延伸区域,办事的人出来摔倒了,难道也得机关单位负责?这个界定得更明确才好”。还有不少网友质疑判决存在“和稀泥”的倾向,“这明明是自然降雪导致的路面结冰,怎么能让便利店担责?这不是市政的管理范围吗?”

“典型的和稀泥式判决,不管谁对谁错,各打五十大板,根本没理清责任边界”“以前派出所处理互殴常各罚五百,现在这思路都用到法院民事判决上了?”。另有网友从便利店管理的角度给出建议,“既然后门是工作人员专用,又贴了提示,就应该彻底封锁,不让非工作人员出入,这样也能避免类似纠纷”,还有网友延伸思考了类似场景的责任认定,“要是在路边摆摊卖鸡蛋灌饼的边上摔倒了,难道也要摆摊的担责?”,部分网友则聚焦于自然因素与经营者责任的边界,“持续降雪属于不可抗力,店铺已经清扫过积雪了,还要承担一半责任,会不会对经营者太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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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本质上是特殊天气下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界定,以及自然因素、个人过错与经营者责任的划分问题。雪天路滑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自然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完全免除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对于常来人员通行的必经通道,经营者更应尽到合理的排查与清理义务;而作为成年人,在特殊天气下出行,也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注意路况,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意外发生。法院的判决综合考量了双方的过错程度,既没有忽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没有免除个人的注意义务,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在雪天等特殊天气条件下,经营者需加强对经营区域及周边常用通道的安全管理,及时清理积雪结冰,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公众则应时刻保持谨慎,做好自我防护,只有双方共同发力,才能从源头减少此类安全事故与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