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诈骗罪辩护生涯,让我深刻体会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其真正的战场与精髓,几乎完全浓缩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八个字的解释与对抗之中。这绝非简单的语义辨析,而是决定案件性质、左右个人命运的实务核心。本文,我将结合亲身经历的博弈与极具代表性的真实判例,深入解析这两种行为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千姿百态,并站在辩护律师的视角,推演其中的攻防之道。
“虚构事实”:从单一谎言到系统叙事的认知构建与辩护拆解
“虚构事实”在法庭上,远不止于“说假话”。它本质上是行为人精心策划的一场“认知劫持”,目的是让被害人基于一套被篡改的“事实版本”做出财产处分决定。
1.从“点”的伪造到“体”的编织
初级的虚构往往针对单一、具体的事实要素,如伪造权属证书、虚构身份。这类案件事实相对清晰,辩点集中于证据的真伪与主观明知。然而,更具挑战性的是那些高阶的、系统化的叙事虚构。行为人以部分真实信息为基石,嵌入大量关乎未来前景、合作背景、资产价值的虚假陈述,编织成一个逻辑自洽的“故事”。
我曾代理过一起高科技投资诈骗案,当事人确有公司与专利,却虚构了不存在的政府背书协议与巨额订单预期。辩护时,切忌全盘否定。我的策略是充当“叙事解构师”,将整个故事拆解,严格区分“基石”(真实部分)与“装饰”(虚构部分),并集中火力论证:被害人的出资决策,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那些被证明为虚假的“核心情节”? 只要能证明投资冲动更多源于投机心理或对真实部分的认可,虚构事实的因果关系链条便可能被削弱。
2.“夸大”与“诈骗”的灰色地带及其辩护突围
商业宣传中的适度夸大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是实务中最富争议的地带。(2015)丽缙刑初字第407号案的判决为此提供了经典注脚。该案被告人虽夸大了自身办事能力,但确有实际联系、提交材料、推进办理的一系列真实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其不符合诈骗罪的“虚构事实”要件。
【辩护视角推演】
接手此类案件,我的辩护核心将聚焦于“行为实质是履约不力还是根本诈骗”。首先,我会构建一个坚实的 “行为真实性”证据堡垒:全力搜集当事人为达成目的所进行的所有实质性努力——通讯记录、差旅凭证、准备的文件材料、向委托人的过程汇报等。这套证据链旨在向法庭证明,当事人的承诺背后有真实行为支撑,并非彻头彻尾的空中楼阁。
其次,我会挑战控方证据的“单薄性”与“主观性”。如果指控严重依赖于被害人“他当时就是吹牛”的事后陈述,而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款之初就“明知绝对无法办成却恶意承诺”,我将坚决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
最后,我的论证终点是“民事纠纷定性”:将当事人的行为导向合同履行瑕疵或服务质量争议,强调其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诈骗存在本质鸿沟。
“隐瞒真相”:以静制动的欺诈艺术与辩护的尺度衡量
相较于“虚构事实”的主动出击,“隐瞒真相”是一种以静制动的欺诈艺术。其关键在于,行为人在负有特定告知义务时,选择了具有误导性的沉默。
1.沉默在何时构成刑事罪过?
法律不苛求无限度的坦诚。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法定的、约定的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而产生的告知义务。例如,二手车商隐瞒重大事故史,即违反了关于商品核心瑕疵的法定告知义务。而在一些前沿的商业谈判中,一方未披露某些边缘信息,则可能仅涉商业道德。
因此,辩护的焦点在于“义务范围的精准界定”。这要求律师深入行业规范、合同文本及具体交易场景,论证当事人所隐瞒的信息,并未落入其必须主动披露的法定或约定范围。
2.对他人认知瑕疵的消极利用
当被害人因自身原因已然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merely顺水推舟、未予纠正时,情况更为复杂。例如,买家误将高仿品认作真迹并询价,卖家默许并按真迹价格成交。此时,行为人是否有额外的、积极强化对方错误认识的言行,成为区分一般不道德行为与刑事欺诈的关键。单纯的沉默,与点头确认、出具虚假证明等积极行为,在法律评价上轻重迥异。
3.从“刘晓明案”看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辩证
“刘晓明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例)极具启示意义。刘某为供销社采购脐橙,收取定金后因市场判断失误未能履约,并挪用了资金。一、二审均定诈骗,但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其夸大履约能力属商业常态,事后不能履约并挪用资金系民事违约,且款项最终全部归还,供销社无实际损失,故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视角推演】
在此类案件中,我的辩护将是一场围绕“非法占有目的” 的定性攻坚战。
第一,“资金用途”是生命线。我会清晰梳理财务流水,证明款项确实用于与约定事项相关的经营活动(如采购脐橙的预备支出),而非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以此根本性反驳“借名行骗”的指控。
第二,“事后态度”是重要佐证。如刘某般最终归还全部款项的行为,强烈指向其主观上缺乏永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更多是经营失败后的偿付能力危机。
第三,也是最具战略性的,是推动“刑民交叉”案件性质的民事化认定。我会系统论证,本案纠纷根源于合同履行障碍,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即便存在隐瞒部分经营困难的行为,其严重性也未达到刑事诈骗所需的“根本性欺骗”程度,完全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辩护的目标,就是将案件的“锚”稳稳抛在民法的港湾。
动态交织与综合辩护:在复杂叙事中寻找破局点
实践中的诈骗案件,常是“虚构”与“隐瞒”动态交织、随时间演进的复杂叙事。初期以虚构蓝图引君入瓮,后期则以隐瞒困境拖延时间、维系骗局。这种模式转换本身,常被控方用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持续性。面对如此局面,辩护律师需具备在混沌中建立秩序的能力,综合运用多种策略:
因果关系稀释
深入剖析被害人决策心理,论证其财产处分主要基于投机贪婪、判断失误或其他非欺诈因素,从而切断或稀释欺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决定性因果关系。
错误认识的质量评估
区分“被欺诈导致的根本性错误”与“商业决策中的一般性误判”。法律不保护放弃合理审慎义务的轻信,尤其在专业性较强的投资领域。
行为性质的精准定性
在商业模式复杂的案件中(如某些涉众型营销),细致辨析其究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还是应归属于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或单纯的民事欺诈,从而选择最有利的辩护路径。
律师结语
归根结底,对“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实务演绎进行解析,并代入真实案例的辩护情境,是一场极致的专业训练。它要求我们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解读者,更是人性洞察者、证据博弈者和叙事塑造者。对于同行,我希望这些融合了判例与策略的思考,能成为你们法庭攻防中的有效工具箱;对于身陷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了解这些底层逻辑,或许能帮助你们穿透纷繁表象,更冷静、更清晰地理解自身处境,与律师更高效地并肩作战。
每一起案件都是独特的,但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始终在事实与法律的交错地带,为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寻找那个最具说服力的支点。
关键词
诈骗罪辩护律师;刑事诈骗案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刑民交叉案件;律师辩护策略;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最高法院改判案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精于诈骗类犯罪刑事辩护与合规。其执业核心深度聚焦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实务解构,尤其擅长围绕 “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模式辨析,以及对 “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的精细化论证,展开战略级辩护。
在借款纠纷、经营投资、互联网新业态等复杂刑民交叉领域,林智敏律师凭借对客观行为模式的精准剖析,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其辩护工作有效推动了案件在行为性质界分、因果关系认定等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成果涵盖不起诉、缓刑及无罪判决,部分辩护观点已成为类案处理的实务参考。
基于深厚的实战积累,林智敏律师将其方法论体系化输出于专业论述、实务指引及企业培训中,致力于为法律同行提供可操作的策略范本,为当事人厘清核心争点,持续赋能行业刑事风险防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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