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收得多了,看得多了,难免会碰到一些比较“别致”的判决书,比如有些判决书就像是两个人写的一样,前后不搭,乃至自相矛盾。

一份判决书翻着翻着,突然画风突变,甚至连法律逻辑、观点理由都开始自己打自己了,这不由得让人一脑门问号:这法官怎么写着写着就换频道了,开始串词了?

这种换频道、串词的裁判文书的不和谐感由轻到重有三个级别:

第一级别,文字风格,遣词用句的不和谐:前面啰嗦,后面简洁;前面动辄二三百字的长句子一口气读得人几近窒息,后面惜字如金标点符号都比字数多;前面温文尔雅温暖平和,后面公事公办生冷如铁……

这种不和谐感最多带来阅读上的不流畅感,无伤大雅,不影响判决实质。

第二层级,本院查明事实与本院认为部分打架,本院认为部分开始内斗:本院查明部分认定是买卖合同,本院认为部分论述的却是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一会儿称原告言之有理应予支持,一会儿又称被告抗辩成立,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这种不和谐感会让人觉得裁判者稀里糊涂,混乱杂乱,乃至“分裂”,损害了判决的权威性、完整性,甚至让人对判决的合法性产生动摇、怀疑,不便于息诉宁人。

第三层级,本院查明事实、本院认为的观点直接与最终判决打架:查明事实称原告系被告员工,签署有劳动合同,判决却称不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部分称不予支持原告某某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却全部支持了某某诉讼请求……

这种不和谐感会让人觉得裁判者已经“分裂”了,觉得裁判不公,乃至不合法,甚至会让人脑补是不是有神秘力量在干扰裁判?这种判决,会刺激当事人进行后继诉讼程序。

以上绝非杜撰,明律自己就收到、看到过一些类似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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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有约定律师费,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称“律师费全额支持”,最终判项却驳回了相应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调解了。

法定继承纠纷,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称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应予照顾,可以多分遗产,最终判决原告却是分得最少的一个。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一审是“综合考量后酌情判决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称原告的某项诉请于法无据,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该项诉请却全部予以支持。上诉后,二审部分改判,纠正了一部分错误判决。

租赁合同纠纷,有新证据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本院认为前三分之二都在说着“应予发回”,本院认为后三分之一和最终裁定却突然转身——“驳回再审请求”。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基因突变”,宛如“缝合怪”的判决书呢?

明律不是这些判决书的裁判者、执笔者,真实情况不得而知,只能试着瞎分析分析,胡乱推测、猜测一二。

情形一、确实就是两个人写的

当前法院案件数量巨大,案多人少,一位法官年均承办案件可能达到数百件。据某中院发文,该院民商事法官每月平均需要撰写约15-20份判决书。中院尚且如此,基层法院估计会更苦逼更劳累。

在这种工作强度下,许多法官会主动或被动地将判决书草拟工作交给法官助理。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简单案件的判决书,助理起草后我修改完善;复杂案件,我会先拟定判决思路和法律适用要点,再由助理落实扩展成文。

这样操作的话,很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法官助理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撰写了大部分内容,法官在关键部分(特别是“本院认为”和判决主文)进行调整、修订或重写。若两者沟通不足,轻则出现前后文风不一,中则出现逻辑冲突,重则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这种两人执笔的裁判文书,如果法官最后有调整、修订、重写,又未仔细校对,出就会让人感觉到明显的风格突变,前后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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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各方合力、找平衡

如果这案子是合议庭,理论上三位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审判,但实践中往往由承办法官主要负责,裁判文书也是承办法官一人起草。

当合议庭意见出现分歧时,裁判文书写作就成了一场文字上的妥协。最终的判决理由,可能记载吸收了不同法官的观点,却未必能完美融合。观点A与观点B的折中,常常不是AB,而是说不清到底是什么奇奇怪怪的玩意儿,看起来就会有点儿不伦不类、“精神分裂”。

例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合议庭对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产生分歧。最终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前半段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后半段则转向“公平原则的适用”,读来像两位不同价值取向的法官各写了一半。

有的案子是独任审判,但可能也会集体讨论、过会(审判委员会),此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形。

情形三、承办法官180度大转弯

承办起先写了一稿让某一方赢的判决书,但最后基于一些原因,180度大转弯,要出一份让某一方输的判决书。此时,如果承办没有全部修改干净,步调一致,判决书可能就会出前是后非,自相矛盾之处。

承办180度大转弯的原因很多。

有的是承办本来就摇摆不定,吃不准,没想好让哪一方赢。明律就曾有一个案子,开庭及调解时承办的态度言语里外透露出想让我方输。开完庭后写判决,承办写了大半年,明律去催时,承办说别急,我总得要说服我自己。最后收到的判决书却是我方赢了,但判决书个别地方个别词句,还残留着让对方赢的内容。

有的是承办受到了一定影响。比如去报了两次判决书,领导都不给过,还开会研讨,让承办再仔细想想。承办180度修订后,领导给过了。

有的原因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

情形四、赶工期,萝卜快了不洗泥

审限倒计时,审限延无可延,KPI索命,领导发狠话。周五开的庭,下周一就要出判决,这种时间压力对于法官而言并不罕见。

法官判案子面临着“又快又好”的双重要求,在紧迫的时间压力下,法官可能分段处理判决书写作,或在不同状态下完成不同部分。

人的思维在不同时间段、不同疲劳程度下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到判决书上就是前后不一、不和谐。

时间压力还可能导致校对不足,当一份判决书由不同人分段撰写或修改时,如果缺乏统稿和精校,就容易出现前后术语不一、引用法条格式不一致等“技术性分裂”。

萝卜快了不洗泥,但萝卜和泥确实是两种东西,不宜混在一起。

至于其他情形,明律能想到的还有“要素式”“模板化”“人工智能AI”推广介入后,与传统文书、传统人工衔接融合时不匹配不充分导致的不和谐感。

神秘力量什么的,子不语怪力乱神。

以上意见纯属明律个人臆测,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作为本人的正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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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书最终是要加盖法院印章,代表着国家司法权力的正式表达,是法律、法院、法官、司法公正的具现化,是法律、司法最直接的脸面。

无论是什么原因,无论如何,这种像是两个人写的裁判文书都是不应该的,应该尽量避免,最好杜绝。

上一句算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