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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信中国”公众号消息,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重要举措,旨在将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具体制度规范,为网站平台、内容创作者等各方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注意到,《办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了系统分类,明确区分出四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并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网络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同时,针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回应了当前网络内容生产和分发方式的变化。

从行为诱导到价值观偏差, 四个维度划定信息边界

此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对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提出了规范要求。《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信息的具体种类、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为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依据。

根据《条例》要求,《办法》从4个维度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界定:

一是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例如,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二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例如,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三是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四是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例如,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平台责任进一步压实 多方协同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

针对以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办法》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方面,《办法》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例如在文本、音频、图片、视频或交互场景等相关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

另一方面,《办法》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出,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教授苑宁宁指出,《办法》直面长期存在却难以清晰界定的“灰色地带”网络信息问题,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相对原则性的要求转化为可识别、可操作的分类标准,为平台和内容生产者提供了明确指引。

她认为,《办法》通过建立四类风险信息体系,并配套显著提示、限制算法分发等管理措施,体现出从“简单屏蔽”向“精细化治理、疏堵结合”的转变,尤其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场景下的内容风险作出前瞻性回应,有助于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被动接触不良信息的可能性。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张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