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江西省司法厅做出的(赣司罚字〔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8月,江西一律师在代理某意外伤害民事赔偿案中,案件未经司法鉴定,未经法院立案的情况下,电话联系对方当事人,称其系九江市浔阳区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后者到法院一调解室调解处理本案。
到了约定日子,案件的原被告都到了法院调解室,律师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分别谈话,达成赔偿协议意向后,遮挡赔偿承诺书内容让对方当事人签字被识破。
事后,对方当事人报案。2024年10月15日,律师被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案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吊销了律师的执业证。
有人对这案例感到震惊,认为律师的职业身份,应该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没想到却知法犯法,突破了法律与职业的双重底线,实在是不应该。
然而,也有人深入分析发现,律师居然有自信案件不用法院立案,就可以让对方乖乖就范;居然想到可以调用法院的调解室,对对方施加赔偿意向的压力,简直超过了一般人的想象力。
如此具有创意、出人意料的想法和做法,谁能想到法院调解室里的“法院工作人员”居然是对方的律师,堪称“无间道”。如果不是对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识别力,如何能识破?
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那些令人防不胜防的诉讼“无间道”,即便是在法律同行看来,都称之为“神操作”。
律师接了案子不去立案,而是伪造法院判决书给当事人
2023年7月27日,江西一律师刘某代理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接受委托收了律师费后,没有给当事人立案,却谎称案件已经法院立案正等待排期办理。
2024年1月下旬,面临当事人不断的催问案件进行,刘某干脆从12368全国法院文书送达系统下载了一份另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书,通过软件私自伪造出本案的判决书,给了当事人。
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到法院申请执行,被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判决书系伪造。2024年7月16日,刘某被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年6月3日,江西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刘某的律师执业证。
冒充法院调解人员给对方打电话,索要信息,催要欠款,试探底线
此前,曾经有法院发布“官方提醒”:近日,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到多起群众电话咨询,反映接到自称是“法院调解工作人员”的来电。对方在电话中往往以“有诉讼案件需要处理”、“领取法律文书”或“进行案件调解”等为由,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信息、支付费用或进行其他操作。
也有法院发布“公告”:武汉一家调解中心,在未获法院授权的情况下,以“法院特邀民商事调解中心机构”的身份,违规开展债务调解催收工作,造成不少当事人投诉、信访。为此,法院在查明真相后,为消除负面影响,公告解除了对该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组织的聘任。
在很多平台,网友们纷纷表示,多地出现了以“调解中心”名义冒充法院人员,对负债人开展索要个人信息、威胁冻结甚至是拘留的施压压力来违规催收,很多网友表示不对劲:怎么感觉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说话的口吻很像催收?
情况严重到什么程度?2025年10月份,“信网”报道,有西安律师发帖表示,自己接到了陕西西安区号(029)的法院座机电话,发现该号码已被13人标记为“骚扰电话”,“若不是职业习惯多了个心眼,很可能错过重要案件通知。”“看到‘骚扰电话’标记本想挂掉,接起来才发现是法院来电。”
冒充书记员给对方打电话,说开庭改期了
网上还有人总结了更多令人不是经历过,根本想不到的诉讼“无间道”。
开庭之前,一方当事人冒充法院书记员给对方打电话,告诉开庭时间改了,制造对方开庭不到、法院缺席审理的局面;庭审之后,一方当事人冒充对方三天两头给法官打电话沟通案情,故意出言不逊惹火法官,图法官在判决书做出对对方不利的结果。
此外,还有冒充对方安排快递给法官办公室地址直接邮寄送礼的,进而拿到了相关证据投诉法官收礼;还有冒充对方给法官邮寄诉讼材料,一改庭审中的观点,主动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当庭要求核对庭审笔录,趁机要求修改对方的庭审笔录,趁书记员不注意签上对方当事人的名字。
总结
有人将司法诉讼比作一场战役,而一场场的诉讼调解、法庭调查、开庭庭审等场景比作一场场战斗,你以为可以相信律师、相信法院、相信法官可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可架不住案件的对方或是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了诉讼中获利,会采取如何不讲规则、不计后果的手段。
以上的这些例子,经过整理总结或是责任追究,会让人觉得手段不过如此。可真到了司法现实中,如果没有必要的警惕性的话,别说当事人,就是律师,能识别的概率也很小。
因此,案件一旦进入诉讼领域,或是听到对方是来自诉讼手段,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认真的识别对方身份到自称内容的真实性,切不可贸然的轻信。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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