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是:
1.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狩猎法规",主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这是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前提条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禁猎区",是指依法划定的不准狩猎的区域,比如野生动物资源贫乏或者破坏严重的地区、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地区、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等,如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等,也不准狩猎。
"禁猎期",是指依法设定的不准狩猎的期间,一般是根据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规律而采取的季节性保护措施。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和公布。
"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或者破坏森林、草原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具备了"在禁猎区狩猎""在禁猎期狩猎""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形之一,并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就构成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非法狩猎罪的成立。
三、认定非法狩猎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如果情节并不严重,没有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破坏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划清非法狩猎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包括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行为人明确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狩猎对象的,应当直接按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
四、如何适用非法狩猎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用足从严、用好从宽,确保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根据《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本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2)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3)2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根据《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3款的规定,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虽然形式上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的规定,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要正确认定以食用为目的实施的非法狩猎行为。
根据《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狩猎,同时符合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41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3.要正确认定非法狩猎罪的下游犯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但如果事先有通谋,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亦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栾川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栾川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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