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图由AI生成
作者| 史大郎&猫哥
来源| 是史大郎&大猫财经Pro
GD银行,死磕3.5亿。
最近,GD银行长春分行一口气起诉了俩银行、一个券商、一家基金公司和一个自然人,就为了讨回被骗走的3.5亿。
这事儿呢,得从2013年说起。
吉林的米商刘孝义炒期货失败,欠了一屁股债,咋还呢?他想到了贷款。
经人介绍,他认识了GD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磊,他跟这位张行长说,他旗下的聚鑫源公司要购买粮油,比较缺钱,想贷款3.5亿。
刘老板说,“你帮我贷款,我帮你拉存款”,但是,聚鑫源公司的资质不够,俩人没办下来。
东北老铁都把这事儿“当个事儿办”,双方开始摇人。
刘老板给张行长介绍了广州一家银行的员工刘某,刘某把这事儿又说给了上海一家投资公司副总朱某,朱某又给联系了ZH无锡分行的侯某。
几个人一合计,商量出了一套经过层层嵌套的贷款模式:
长春GD到无锡ZH办3.5亿的同业存款,年利息6.2%;张行长和无锡ZH签《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把钱通过券商资管计划的通道,由某行深圳分行放款。
每个机构,都能赚一部分通道费、手续费。
2024年5月30日,这3.5亿从长春到无锡再到深圳,最后回到长春。
刘老板拿到这3.5亿,给主事儿的张行长2000万,给出谋划策的刘某850万,还了部分贷款和利息,剩下的钱,刘老板用来还炒期货的亏空。
3个月后,东窗事发,无锡ZH报案,“萝卜章”的事儿暴露了。
当初的委托投资合同是咋签的呢?
长春GD没这业务,张行长搞了俩萝卜章糊弄,无锡ZH的侯某到长春去签合同,按规定应该面签+亲见用印,但是基于对“张行长”的信任,就省去这一步,直接带合同走了。
回到无锡的侯某发现,盖章是公章和法人章,但是长春GD开户预留的是财务章和法人章,章对不上,业务就办不了。
张行长又给了一个“财务章磨损,由公章代替”的情况说明,才顺利办下来,当然盖的也是“萝卜章”。
直到刘老板还不上钱,ZH再审合同,“萝卜章”曝光。
很快,刘老板和张行长都被抓了,后来也判了,张行长骗贷罪,判了6年,刘老板合同诈骗罪,判了无期,而且退赔退赃,发还被害单位。
而这个被害单位,就是长春GD。
骗子被抓住了,但是这3.5亿的损失咋挽回呢?于是,俩银行开始打官司,互相告。
GD的诉求是,我做的是“同业存款”,委托投资是伪造的,所以ZH应该还我存款;而ZH的诉求是,委托投资放款结束后,同业存款关系就解除了,你得付我手续费175万。
俩银行从江苏打到吉林,一开始,GD赢。
争议的核心,就是张行长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就是,一个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看起来具有代理权,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方,认定他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审认为,张行长只是支行的行长助理,而非长春分行行长,不能仅因为“张行长”这个称呼,就认定他有代理权,于是委托投资协议无效,同业存款有效,无锡ZH还钱。
但是,官司打到最高法,又峰回路转了。
最高法也认定,张行长的表见代理无效,那委托协议也就无效。
但是,最高法认为,“同业存款”是刘老板和张行长合谋侵占3.5亿的手段,成为刑案的一部分,这个同业存款协议签订目的不合法,所以也认定无效。
于是,长春GD败诉,这3.5亿的损失,得自己承担。
现在时隔9年时间,长春GD把被告追加到5个,再告一次,除了3.5亿本金,还有1.39亿的资金占用费诉求。
为啥又告呢?
一方面是,损失太大了,追赃效率太低,一共追回来2485万,都不够好处费的总额。
另一方面,也算是看到胜诉的希望。
2018年资管新规,禁止了一些多层嵌套业务,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而被告的银行、券商、资管,提供的都是通道服务,而且每家都有自己在管理上的疏漏,算是有共同过错,即便是赔不了3.5亿,那也能划分出一部分责任来。
刘老板肯定是已经没钱还了,那这些机构大户,能追回来一点是一点。
但是,官司也不乐观,最高法的判决就是前车之鉴。
接下来,又是一场诉讼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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