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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温州东瓯影城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鹿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东瓯影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方某某

执法部门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6-0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12月25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东瓯影城有限公司面积缩小后未经许可,擅自营业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该场所面积缩小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且主动停止使用、营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权基准细则第1项,属于轻微违法程度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温州东瓯影城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各网点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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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信息,温州东瓯影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40万元人民币,其股东结构由浙江至潮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与温州风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成,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80%及20%。

来源:浙江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