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生在29年前的轮奸案,五名被告人被指控共同实施犯罪,但在刑满释放后,其中三人仍奔走多年申诉至今,坚称无罪。
本案中,被指控犯罪的封桂友称,除了认识被告人李春胜,其他三名被告人都是在法庭上第一次见面,就连李春胜也只在1997年六七月时见过一次面。其他被告人也称,他们也不全认识,认识的人也不熟悉。
1997年9月13日,204国道山东胶南市民营经济园附近(注:现指青岛黄岛区),一名19岁女子遭到劫持、轮奸。封桂友、石友祖等五人被认定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封桂友、石友祖、田占祖三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李春胜被判有期徒刑7年,孙强被判有期徒刑3年。
此案一审判决后,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三人继续上诉。1999年,青岛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封桂友等三人坚持申诉,多次被驳回。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中,被告人方面用以证明其案发当天活动轨迹和本人品行的部分证人证言并未出现在案卷中。此外,本案未对被害人内裤上的精斑做DNA鉴定,只做了较为原始、简单的“ABO”血型检测。法医胡志明、庄洪胜认为,这一检验结果只能在侦查工作中作为排除作案嫌疑使用,而不能作为认定的定案证据使用。
2025年,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注:原胶南法院)协调青岛市公安机关对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等五人重新采血化验,进行DNA对比。
奔波申诉多年后,此案迎来新转机。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等三人于2026年1月27日拿到了由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现决定指令青岛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五人卷入一起轮奸案,主犯最高被判15年有期徒刑
1997年9月13日晚上8时许,在204国道山东胶南市民营经济园附近,19岁的女子段某某和21岁的男友刘某某遭到五名男子堵截。随后,段某某被劫持至公路南侧一花生地里,遭到其中三名男子奸淫,另一名男子还抢走了段某某一块手表。
案发半年多后,1998年4月下旬,封桂友、李春胜、田占库、石友祖、孙强五人突然被胶南市公安局拘留。经多次审讯,封桂友等五人被指控共同实施了前述奸淫案。
1998年9月30日、10月30日,胶南市法院(注:现已更名为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封桂友、李春胜、石友祖、田占库、孙强结伙在胶南市区玩耍后,乘车到了胶南市隐珠镇南大门,又从该地步行到胶南民营经济园附近,发现204国道路南侧小桥上,有一名女子段某某和其男友刘某某在此玩耍。被告人田占库让封桂友、石友祖、孙强三人从公路右侧地里绕至段某某和刘某某的南边,田占库和李春胜在原地拦截。
段某某和刘某某发现来人后,起身向北走,被告人封桂友、石友祖、孙强快步追赶。追上后,封桂友等三人将刘某某打倒在地,尔后五名被告人将段某某抬下公路。段某某反抗哀求,被告人田占库持刀对其威胁,并用刀挑断了段某某的腰带。随后,封桂友、石友祖、李春胜依次将段某某强奸。在抬段某某的过程中,孙强顺走了段某某左手腕的手表。之后,五名被告人相继逃窜。
胶南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封桂友、李春胜等五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强奸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封桂友、李春胜、石友祖、田占库系主犯。其中,田占库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孙强犯罪时不满18岁,应减轻处罚,但抢走手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青岛中院再审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三人坚持辩称,自己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行为,他们的辩护人也提出证据不足,但法院未予采纳。而李春胜、孙强两人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李春胜的辩护人以其没有如实反映犯罪情况,当庭拒绝辩护;孙强则是以自己确有犯罪事实,无需辩护为由,当庭拒绝了辩护人为其辩护。
李春胜、孙强于2026年1月26日分别称,当年遭到了办案人员的威胁和恐吓,只能认罪。与他们一样,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也称遭到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认罪。
孙强提到,他确实有一块白色圆盘手表,但这是他在辽宁沈阳的一个地摊花了50元购买的,送给当年相处的女朋友。他回忆,1997年冬天,他和女朋友先后私奔到沈阳,女朋友提到喜欢手表,便给她买了。
关于法院认定其犯抢劫罪,孙强表示在当时高压的情况下,只能认了。
澎湃新闻查阅案件材料发现,当年的证物交接单只有一条已断的腰带。但一审审判决认定五人持刀拦路,孙强抢了被害人一块手表。律师赵德芳说,当年庭审上未出示刀具和手表,至今未到案。
案件材料显示,孙强当年的女朋友做笔录时回答,1997年农历八月二十(注:1997年9月21日)从青岛来到沈阳与她汇合。一个月多后,因其父亲找寻,她和孙强一同回到山东胶南。不过这份笔录中,没有关于手表的问答。
对于前往沈阳的时间不一致,孙强表示自己记性不好。时隔多年,有些事都记混乱了。
胶南市法院于1998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三人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李春胜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孙强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封桂友、田占库、石友祖三人提起上诉。1999年1月6日,青岛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名被告人称互不认识,多人举证无作案时间
2026年1月27日,封桂友告诉澎湃新闻,本案中,他只认识李春胜,其他三人并不认识。1997年六七月份,他因找工作碰到前同事,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春胜。此后,两人再见面就是在法庭上,也是第一次在庭审上见到了其他三名被告人。
案发当年,李春胜、石友祖、孙强、田占库四人都是青岛振华橡胶厂的工人,主要做轮胎,但四人之间也并不熟悉。2026年1月26日,石友祖告诉澎湃新闻,他只认识田占库;李春胜亦表示只认识田占库,见过一次封桂友,其他两人不认识;孙强称,他认识其中两人——李春胜和田占库,完全不知道石友祖。“(虽然一个厂)平常也见不到。”孙强说。田占库也称,他并不认识封桂友。
胶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封桂友等五人实施共同犯罪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情节正确,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原审被告人李春胜和孙强对其犯罪供认不讳,上诉人封桂友等三人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年二十岁出头的李春胜等四人,以及未满18岁的孙强,如今通过多次减刑、假释,五人都已经刑满释放,回归社会。
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三人一直坚持申诉,表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
澎湃新闻注意到,青岛中院于1999年1月6日作出的二审裁定书显示,封桂友当年就提出自己未参与此次强奸犯罪,原判错误;石友祖提出其形象、口音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另被害人未指认出他犯罪,且他没有作案时间、没有实施犯罪;田占库提出案发时他在东北,没有作案时间。
2026年1月26日晚上,田占库向澎湃新闻回忆,1997年6月30日因出车祸导致右腿和头部严重受伤,昏迷了28天。出院后一直在养病不能上班,于1997年8月办理了退厂手续,回到东北老家。其间,为了生计,他在松原市手套编织厂上班,直到1998年2月后,又重新回到青岛振华橡胶厂工作。这也说明,在案发的时间,他本人并不在山东胶南市。
石友祖在1月26日也提到,田占库骑的摩托车是向他借的,因出车祸后,从此与田占库失去联系。直到第一次胶南市法院开庭,他们才见面。
石友祖回忆,案发那天,1997年9月13日上午,他和父亲上集买鞋,下午在家干农活,晚上一直和父母待在家里。“那天,我大爷家哥,石汉祖也在我家玩。”石友祖说,石汉祖曾作为证人在2015年6月27日出具证明,事发当天18时许至22时许一直与石友祖在一起,他没有作案时间。
封桂友则向澎湃新闻表示,当年,他完全不知道此案件,直到自己被抓、被屈打成招。据他回忆,案发当天,他下午和晚上在朋友家玩,并没有作案时间。
李春胜、孙强二人称,受当年被打的影响,不敢上诉。但他们分别表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
2026年1月27日,李春胜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三张橡胶厂工作记录和两张多名工友证明。橡胶厂工作记录显示,1997年9月12日至9月14日,均记载李春胜有上班记录,班次均为早班。李春胜说,案发那天晚上八点,他正在工厂上班。对于这一说法,当年的车间主任、保管员及车间工友等11人签字画押作证,写道:1997年9月13日,李春胜上早班,从中午12点到晚上12点下班。
与之不同的是,山东省胶南市法院(1999)胶南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上记载,该院查明,橡胶厂自1997年8月10日之后实行12小时工作制,李春胜在1997年9月13日上的是夜间12点至次日中午12点的班,具有作案时间。
除了举证无作案时间,石友祖的辩护人曾在一审庭审上指出,被害人描述的嫌疑人外貌特征与他不符。根据卷宗材料,被害人段某某陈述:“他们轮奸了我,是四个人,好像是跟着走来拿菜刀拍我的那个没强奸我。这五个人都三十岁左右......听口音不是本地人,口音有点像普通话,但不是东北口音,好像是南方口音。”
但封桂友、石友祖是山东胶南市本地人,田占库、李春胜、孙强都是东北人。另外,案发时,封桂友21岁、石友祖19岁、李春胜19岁、孙强17岁、田占库33岁。
封桂友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赵德芳于2026年1月28日告诉澎湃新闻,经查阅案件材料,部分证人证言并未出现在案件审理中,比如工友、家属、朋友的证言,而这些可以证明当事人的活动轨迹及品行。他认为,这属于当年侦查工作的重大瑕疵。
28年后重新提取DNA进行比对
根据案件相关材料,1998年4月29日,胶南市公安局曾出具一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该份鉴定书显示,1997年9月14日,胶南市公安局法医在勘察现场后提取了被害人段某某的血液、唾液各一份,被强奸时穿的红色短裤一条;1998年4月29日,在胶南市公安局审讯室提取了封桂友等五人的唾液一份,分别进行检验。
鉴定结论为,段某某血型为A型,唾液中含A型物质;提取的短裤上检出精斑,精斑中含A型和H型物质。封桂友血型为A型,唾液中含A型和H型物质;石友祖血型为O型,唾液中含H型物质;田占库血型为B型,唾液为非分泌型;李春胜血型为A型,唾液中含A型物质;孙强血型为O型,唾液为非分泌型。
对此,胶南市法院一审认为,这份鉴定书认定了被害人短裤精斑中所含物质能够与被告人封桂友、李春胜、石友祖三人所分泌的物质相吻合。
但辩护律师赵德芳说,按照上述鉴定意见,只要是血型或唾液中含有A型或H型物质,都可能是嫌疑人。这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封桂友等人构成犯罪的依据,只能作为线索。
2024年3月份,赵德芳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简称“云智中心”),由法医胡志强、庄洪胜出具了一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该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亦指出,胶南市公安局进行的血型检验较为原始、简单的“ABO”血型检测,其检验结果只能在侦查工作中作为排除作案嫌疑使用,而不能作为认定的定案证据使用。他们认为胶南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存在问题,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中,只进行了血型检验,而未进行DNA比对。但我国在1989年便已经将DNA检测技术应用于侦查破案和刑事诉讼中。
法医胡志强、庄洪胜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建议,如果本案的检材还保存完好,建议启动DNA重新鉴定程序。
2025年,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终于等来了重新鉴定。赵德芳曾告诉澎湃新闻,2025年5月,青岛中院协调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存放在物证室的衣服,将与当事人的DNA进行比对。
2026年1月27日,石友祖告诉澎湃新闻,他在2025年5月20日、7月1日分别在青岛黄岛区法院、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做了提取唾液和采血化验项目。
除石友祖外,其余四人也均做了采血项目,将重新进行DNA比对。目前,他们还没看到结果。
赵德芳告诉澎湃新闻,据了解,技术部门已经成功提取到20多年前的精斑。2025年9月份,五名当事人已被重新提取生物检材,委托了山东以外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三名当事人坚持申诉,山东省高院指令青岛中院启动再审
自案发以来,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三人坚持申诉。
2026年1月26日,封桂友告诉澎湃新闻,服刑期间,他和家人先后向山东胶南市法院、青岛中院以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申诉和信访请求,希望可以再审此案件,但申诉请求均被驳回。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案在青岛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后,封桂友及家属提交了两次申诉请求;出狱后,2015年9月,封桂友再次向青岛中院提出申诉请求,但三次申诉请求均被驳回。
其中,1999年11月17日,胶南市法院的(1999)胶南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封桂友以原审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为理由,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青岛中级法院将申诉书转至胶南法院。经胶南法院查明,原审期间封桂友及同案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曾多次供述犯罪事实,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此次,封桂友申诉称,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原审办案人员“毒刑拷打”、“重刑逼供”,被“屈打成招”。因未提供有关证据,故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胶南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封桂友的申诉,维持原判。
与封桂友一样,因未提供有关证据,石友祖申诉因“刑讯逼供”导致“招认”的申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年初,青岛中院驳回封桂友的申诉通知书。该份驳回通知书记载,封桂友以“在案诸多证据或与案件无关,或无证明力,不能形成严密链条,申诉人等各被告人所作供述,均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获,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为由提起申诉。经青岛中院对该案复查,依旧认定原审判决和裁定正确,以及因未提交证明案件事实的新的证据材料。因此,青岛中院认为封桂友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这些年来,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库三人还在坚持向有关部门申诉,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图为青岛中院
2026年1月27日,封桂友等人拿到了再审决定书。由山东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现决定指令青岛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澎湃新闻记者 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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