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5件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案例既有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也有通过餐馆就餐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
最高法表示,在三个刑事案例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产品质量问题等手段向商家勒索高额赔偿、骗取高额退款,是假借索赔之名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生产经营者权益,办案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效整治违法索赔乱象,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期间,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五次向餐馆要求免单和索要赔偿,其中四次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餐馆后厨、查阅现场监控录像、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苏某以同样方式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苏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苏某2024年1月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本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63元,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受过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继续以同样手段作案,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向商家索赔,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依法应予惩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最高法提醒,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为此,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依法支持合理维权,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黄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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