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傍晚,在警方就演员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一事发布通报,金晨本人通过个人微博发文致歉。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喜之郎果冻官方微博悄悄恢复了与代言人金晨相关的内容。
30日下午6时19分许,喜之郎已将金晨代言的相关微博再次放出。微博编辑记录显示,30日上午10时31分从公开变为仅自己可见,30日18时17分由仅自己可见变为公开。
1月7日,该账号曾置顶发布金晨代言宣传,并配文“喜之郎喜上加喜组合”并@金晨微博。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一事在网络热传后,喜之郎果冻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已无金晨代言信息。而在金晨个人微博中,1月7日发布的代言信息未删除。
1月21日至26日,喜之郎果冻官方微博连续发布6条金晨相关宣传内容。喜之郎果冻还在1月15日公开发文祝贺金晨出道十五周年。
1月30日下午,记者注意到,娇韵诗官方微博的置顶内容将彩妆代言人金晨相关的推文替换为迪丽热巴相关内容,但金晨相关内容依然可见。
娇韵诗官方微博 金 晨代言内容一度被置顶
记者注意到,阿迪达斯官方 微博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的新年宣传片中,金晨现身,该条微博目前处于可见状态,阿迪达斯官方 客服回应凤凰网称“金晨仍为其代言人”。
另据媒体报道,莲花跑车回应称:“金晨之前有参与我们的品牌活动,其他没有信息可以提供。”SMILEMELODY品牌店铺主页仍显示金晨为其品牌代言人,但经询问客服回复称目前没有代言人,金晨只是穿过品牌的衣服进行宣传。而路易威登暂未表态,其微博于1月16日发布的金晨相关线下品牌活动仍可见。
金晨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该事件中,金晨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她和徐某之间的行为如何界定?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接受@封面新闻 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明确一个核心结论:结合警方现有通报,金晨与助理徐某青均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助理的行为已触及行政违法。”
周兆成表示,通报里提到助理徐某青谎称自己是驾驶员,这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行政调查,包庇罪的前提是被包庇者构成犯罪,金晨的驾车行为只是普通交通违法,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再加上通报明确无骗保事实,也就彻底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但助理的虚假陈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5-10天、罚款200-500元是法定后果。”
那么金晨受伤去医院到底算不算逃逸?周兆成直言:“不算!因为逃逸的核心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跑’,她是真受伤去就医,还安排了助理留在现场报警,这是合法的。但如果后续发现她借就医之名逃避责任,或者默许顶包,那性质就变了。”周兆成强调,妨害作证罪的成立,需要主动指使他人作伪证。“目前通报中无任何金晨指使顶包的证据,所以她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存在行政违法的风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金晨负事故全责(单车事故),因脸部受伤就医离开,不构成肇事逃逸。在民事责任层面,金晨需承担车辆、路牌、围墙等全部财产损失,及车内人员轻微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在行政责任层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可对其罚款200-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因事故仅轻微受伤、无骗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涉及保险诈骗罪。
赵良善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义务;紧急就医且履行委托告知义务的,不构成逃逸。若助理未谎称驾驶员,金晨就医、助理留场处理合法与否,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金晨因紧急就医离开,非逃避责任,有就医记录佐证。二是金晨离开前已声明驾驶人身份,并委托助理配合调查、保护现场。三是助理如实向交警说明情况,未作虚假陈述。
赵良善解释,助理顶包,金晨知情与否的责任区分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形是金晨知情并指使顶包,对金晨而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罚款200-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认定为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责。刑事责任层面,因无人员重伤、死亡、无骗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可能涉嫌妨害作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对助理而言,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提供虚假证言,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因未骗保、无严重后果,不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情形是金晨不知情,助理个人顶包。对金晨而言,其仅承担事故民事赔偿与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不承担顶包相关责任,因无主观故意。对助理而言,其自行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拘留、罚款;未骗保、无严重后果,不涉刑责。
来源:都市现场、极目新闻、大皖新闻、涉事品牌官方微博、封面新闻、九派新闻 编辑 | 粟晓霞 责编 | 曾义峻 审核 | 谭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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