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个省应急厅的朋友问:为啥咱们消防的,不喜欢应急部的5号令呢?
应急部5号令是消防改制之后,应急部出的一个重要的有关消防方面的部门规章,就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这个令的47条,给了消防救援机构7个处罚事项,比如楼梯间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可以罚款500到1000元。
这个朋友的意思是,给的这个权力,这不是很好吗?为啥消防不喜欢用,也不怎么喜欢这个部令?
最近,《山东省消防条例》出来了,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比如你在楼梯间放电瓶车,或者把电瓶车搞进电梯里面去了,这些事儿都归消防救援机构来管,有罚款的权力。
也有消防的朋友说,这事儿不好,这个权力是个烫手山药。
为啥消防部门不喜欢这件事,不喜欢这个权力呢?有些在消防的朋友大体解释了一下:
这看起来是个权力,实际上是很大的责任。因为有些违法行为是普遍性的存在,比如电动自行车进楼梯,或者把电动自行车推入电梯,这种事太多,每个地方的消防大队才几个人,这种事可能有几万件,做一个处罚,可能就要花几天时间,这才能罚个几百块;并且罚了的话,群众还不满意,你怎么光罚我呢,别人也这样,别外,我倒是想停在外面,外面没有车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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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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