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月2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发布《泉州南安“6·9”一般电力施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烧)伤,直接经济损失578.58万元。4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9名公职人员被批评、处分、诫勉处理,对3家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3名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给出行政处罚建议,责成多家单位作出深刻检查。
调查报告部分内容如下
2025年6月9日22:30许,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下店村南安国际石材智慧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一期)供配电工程(开闭所新建工程),在非开挖水平定向钻作业过程中,回拖电力套管束发生导向错孔,导致现场燃气管道破裂、泄漏,进而引发爆燃,造成2人死亡、6人受(烧)伤,一栋两层半石头与砖混结构自住民房倒塌、周边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78.58万元。
经调查认定,泉州南安国际石材智慧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一期)供配电工程(开闭所新建工程)“6·9”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设计单位无勘察资料开展建设工程设计,中标单位未履行招投标承诺,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专业分包单位违法违规再分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违章野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燃气泄漏扩散区域违规使用手机,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委托工程监理,且不实行自我管理,燃气管道保护各相关方施工现场监护不到位,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
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区集团”)为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公司”)为事故工程项目中标施工单位。
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设计”)为事故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福建省银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公司”)为事故工程项目分包单位。
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凡公司”)为银邦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事故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单位)。
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为事故燃气管道经营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飞凡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符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未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无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无专人现场监护。现场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水平定向钻机和导向仪操作人员持过期假证上岗。银邦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基本齐全,但在管理制度落实上不到位,导致出现违法劳务分包,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经综合分析,复盘事故发生经过。
飞凡公司从银邦公司承接一段沿滨海大道铺设约680米电力非开挖拉管劳务分包工程,从水头中建四局的一个工地到南辉石材城门口(水头镇滨海大道下店村路段),工程共分为五段,今年5月13日开工,事发前拉管工程已完成两段各约100米长的施工。6月5日开始在约140米长的事故段进行拉管工程施工(水头镇昌新石业门口道路)。6月5日完成导向孔施工,6月6日至8日先后完成三次孔径不断增大的扩孔。
6月9日9:00开始清孔,持续到18:00许清孔作业完成。为防止导向孔不坍塌或堵塞,从18:00就开始直接拉管。开始拉管时,由徐延军操作420kN水平定向钻机,其他人员配合作业,一直到20:00许发现拉不动了,又临时从附近调换了一台840kN水平定向钻机,从21:57开始改由黄应腿操作,接续拉管。22:22,事故坍塌房屋黄淑金老太太发现自家门口的孔在冒东西,从房屋侧门侧巷走出来,走到钻机旁向作业人员付朝光反映情况,付朝光转告黄应腿后,黄应腿让付朝光陪同黄淑金去查看情况,而黄应腿继续操作钻机拉管,但过了约7分钟,钻机没水停机。接着,黄应腿也跟着走向事故坍塌房屋查看情况,走出约30米开外,发现事故坍塌房屋外雨棚南侧地上有一个隆起的30cm高的鼓包,并嗅到很浓的天然气味道,感觉天然气管道泄漏了,于是迅速掉头往回跑,边跑边用手机拨打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电话一接通,刚说了没两句话就发生爆炸,导致一栋两层半石头与砖混结构自住民房倒塌,爆炸冲击波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同程度破坏,现场一片“狼藉”。
图1 事故地点周边平面图
图2 事故发生前现场图
事故现场情况
经技术专家模拟测算,爆炸威力为35.74公斤TNT当量,导致一栋两层半石头与砖混结构自住民房基本“夷为平地”,屋内仅住的黄淑金和其孙女全部罹难。爆炸所形成的球面冲击波,使紧邻西南侧的三层框架结构民房一层东北侧侧门被冲破,导致一层全面过火,二层部分房间着火,其中:住在一层的屋主重度烧伤;事发时养生馆一层两名服务员重度烧伤,着火后,一人跑向楼顶等待救援、一人跑向公路对面逃生。紧邻东北侧的五层框架结构民房,事发时屋内无人,但玻璃、门窗及外墙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受损。紧邻东南侧的意隆石材厂,半敞开式钢结构,采用彩钢板围护,厂房与事故坍塌房屋之间设有围墙,事发时厂房内无人上班,但爆炸冲击波造成围墙、彩钢板等设施受损。距事发地约18米处,一辆从东北朝西南正常行驶中的汽车,碰巧遭遇爆炸飞出的铁器波及,造成车辆驾驶人员颅骨骨折。现场两名施工作业人员黄应腿、付朝光也受到烧伤。同时,受冲击波与反射波叠加影响,事发点道路对面及周边部分房屋的门窗、玻璃、卷帘门和外墙等也受到不同程度破坏。爆炸后事故现场持续燃烧,时不时有电火花出现。
图3 事故发生后现场图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违章野蛮施工,无岩土勘察违规进行设计,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燃气管道保护现场各相关方监护不到位,无施工监理,在燃气泄漏扩散区域违规使用手机,导致本起事故发生。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黄建彪,男,43岁,福州仓山人,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控人,公司股东之一,占有股份80%。公司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任何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违法从事电力非开挖拉管等工程施工活动;聘请未经专门培训的水平定向钻机及其配套设备操作人员作业;在危险性较大的非开挖拉管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方案》要求,安排专人进行监护。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应腿,男,35岁,贵州六盘水人,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之一,占有股份10%,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履行现场负责人统一协调职责,凭经验、无相关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未经专门培训操作水平定向钻机,招聘未经专门培训的水平定向钻机及其配套设备操作人员作业;施工过程中存在随意更换钻机等违章野蛮施工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付贵专,男,32岁,贵州六盘水人,泉州飞凡穿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占有股份10%,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钻机导向操作工。未经钻机导向操作工专门培训,现场施工过程中,未能履行现场全程监护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傅尚新,男,38岁,湖南湘潭人,福建省银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水头片区项目负责人,事故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将电力非开挖拉管等工程违法违规再分包给无任何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施工;未编制该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配备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公职人员:
1.郑某东,男,中共党员,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负责人、经理。作为亿兴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受委托组织实施亿兴公司中标的该建设项目施工活动,对分公司存在未实际履行招投标文件承诺、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文明施工义务、组织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上负主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警告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2.杨某聪,男,中共党员,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项目管理员,一级建造师,该建设项目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该建设项目负责人,但在《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已更换为他人,涉嫌挂名、虚假投标,在本起事故中投标问题上负重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记过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3.黄某斌,男,中共党员,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内厝项目部主任,公司派驻事故工程项目代表。《工程开工报告》,提前让银邦公司介入开工;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专人现场监护;组织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现场安全管理上负主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公司纪律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0元经济处罚。
4.范某源,男,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配电设计员、助理工程师,事故工程项目主设计人员。未持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违法违规从事该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无勘察资料开展设计,复杂交叉段仅用通用图替代而未开展专项设计,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问题上负主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公司纪律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0元经济处罚。
5.黄某生,男,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经理,负责该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工作。作为亿兴电力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允许无勘察资料开展建设工程设计;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校核人员违法违规从事该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问题上负主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警告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6.陈 某,女,中共党员,初级技术员,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设计人员,负责该建设项目设计校核工作。未持有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违法违规从事该建设工程设计校核活动;对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未进行全面、细致的校核,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校核上负主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记过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7.陈某欣,男,高级工程师,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配电班班长,负责该建设项目设计审核工作。对设计依据是否齐全、合理,设计内容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等要素审核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审核上负重要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公司纪律记过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8.王某庭,男,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五级Ⅰ职员,分管公司配网工程的设计工作。对南安分公司存在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校核人员违法违规从事该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以及无勘察资料开展建设工程设计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警告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9.李 某,男,中共党员,任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作为亿兴设计公司南安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对分公司存在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校核人员违法违规从事工程设计活动,以及无勘察资料开展建设工程设计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0元经济处罚。
10.王某鸿,男,中共党员,2025年3月起任福建省亿兴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兼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项目、物资等工作。在亿兴公司中标的该供配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管理中,对亿兴设计公司南安分公司和亿兴公司南安分公司实施过程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安全管理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党内警告、公司纪律警告处分,并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11.林 某,男,中共党员,2024年9月起任福建省亿兴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兼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开拓、投标等工作。亿兴公司中标该供配电建设项目后,委托南安分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对南安分公司在《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更换项目负责人等问题失管失察,涉嫌挂名、虚假投标,在本起事故中投标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福建亿力集团公司依纪依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0元经济处罚。
12.苏某锋,男,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管网巡线员,该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监护人员。履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施工过程专人监护职责不到位,未能做到施工过程现场监督;第三方施工保护燃气管道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履行施工现场监护职责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依纪依规给予警告处分。
13.陈某斌,男,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班组长,负责燃气管网巡查人员的安排、检查、维护,安排人员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监护,沿线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等工作。履行班组长职责不到位,监督班组成员落实对该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监护工作不到位,对班组成员完成第三方施工保护燃气管道基础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督促下属履行施工现场监护职责问题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依纪依规给予警告处分。
14.刘某勇,男,中共党员,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对燃气公司落实该建设项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监护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问题上负重要领导责任,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依纪依规给予通报批评。
15.吕某楷,男,任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工程项目代表。未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把“战略合作协议”当作“安全协议”;未认真履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未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未按向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报告》;未委托工程监理,且未承担安全统一协调、现场旁站监护和日常巡查检查等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问题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监委依规给予记大过处分。
16.柯某华,男,中共党员,任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南安国际石材智慧产业园项目管理等工作。未能正确履行管项目管安全的工作职能,对该建设项目未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未委托工程监理,未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等各种安全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问题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纪委依纪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黄某棋,男,中共党员,任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等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分管职能,对该建设项目未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未委托工程监理,未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等各种安全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安全管理问题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纪委依纪给予诫勉处理。
18.李某锋,男,任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科负责人。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电力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无资质施工”“无施工安全方案”“燃气管道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委托工程监理”等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履行地方监管责任上负主要责任,南安市监委依规给予记过处分。
19.郑某堤,男,任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级主任科员,分管局能源与资源综合利用科等工作。对分管科室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以及辖区电力建设中存在各种安全管理问题失管失察,在本起事故中履行地方监管责任上负重要领导责任,南安市纪委依纪给予诫勉处理。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福建省银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该专业分包工程违法违规再分包给无任何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施工;未编制该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等。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并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实际履行招投标文件有关“不分包,也不转包”和不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承诺,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文明施工义务,组织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3)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把“战略合作协议”当作“安全协议”;未按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未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委托工程监理,不实行自我管理;委托招标不履行委托人职责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成某锋,男,37岁,福建省银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将该专业分包工程违法违规再分包给无任何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施工;未编制该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2)赖某裕,男,55岁,中共党员,泉州市鲤城区人大代表,福建省亿兴投资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亿兴公司中标的该供配电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管理中,对亿兴设计公司南安分公司和亿兴公司南安分公司实施过程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3)黄某强,男,38岁,中共党员,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存在把“战略合作协议”当作“安全协议”;未按按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法定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未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委托工程监理,不实行自我管理;委托招标不履行委托人职责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责成作出深刻检查单位:
1.南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到位,建议向南安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南安市政府对工信、国资、燃气和电力等相关部门(企业)存在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建议向泉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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