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广大群众住房需求,提升居住品质,由兰溪市兰居乐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住房“以旧换新”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推出兰溪市区住房“以旧换新”二期活动。现公告如下:

基本情况

兰溪市区住房“以旧换新”是由实施主体以限定数量、限定范围、限定时间的项目制方式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以下简称“旧房”),并向被收购旧房业主发放与房屋收购价格对应额度的“以旧换新”房票,被收购旧房业主凭“以旧换新”房票依据房票使用要求购置特定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以下简称“新房”)的市场行为。

实施范围

1.旧房收购范围

定量收购150套旧房,范围:东至金兰中线,南至环城南路(在建),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新房房源范围

市区范围内国企新建商品房,遵循自愿原则纳入“以旧换新”试点新房房源,具体以另行发布的新房房源公告为准。

收购条件

房屋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以旧换新”。

1.具有独立产权,产权人为自然人且产权清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不动产登记用途为住宅,可正常过户,不包括小产权房、商住楼、商办楼。不动产权证不存在转移预告、行政限制、查封、纠纷等他项权利,抵押在收到《旧房收购价格告知书》2日内必须解除,且不存在租赁关系。

2.房屋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登记为准,不包含其配套阁楼、储藏间、车库等附属建筑面积),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不含纯阁楼、自建房。旧房车位(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同步收购。

3.房屋于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不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未被鉴定为D级危房,水、电、气正常,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

4.申请人在实施主体发布的可选新房房源清单内确定新房意向房源,对意向房源的价格、面积、楼层、优惠条件等因素已全面了解。

5.申请人需自行确认是否具备购买新房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贷款资质条件,建议申请前向银行咨询相关住房信贷政策。

收购流程

1.预报名

2026年2月6日至11日进行预报名登记。有意向的旧房业主必须携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旧房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查询单(旧房产权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前往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兰溪市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53号窗口拉取)至实施主体单位(办公地址:兰溪市丹溪大道245号-202)进行报名并取得编号,一张登记表报名一套旧房。进行委托登记的,需提供《预登记报名委托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收购条件的,不予登记。

2.资格确认

若预报名登记套数未超过150套,则全部获得“以旧换新”资格;若预报名登记套数超过150套,将通过公证电脑摇号方式摇出“以旧换新”资格。摇号结果在指定公众号发布。摇号工作全程由公证处公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摇号流程为:1.顺序号确定。所有预报名登记旧房业主由工作人员摇出顺序号。2.资格号确定。工作人员根据顺序号摇出资格号,资格号一次性全部摇出。多套旧房业主有1个预登记号摇中资格号的,该业主其他预登记旧房均拥有报名资格。

3.正式报名

获得“以旧换新”资格的旧房业主在实施主体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填写正式报名表,并交纳预收评估费800元整后视为正式报名成功。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本期“以旧换新”资格,且不得参与后续发布的“以旧换新”活动。同时资格释放,实施主体根据摇出的资格号依次替补。预收评估费处置规则:①若旧房不符合收购条件或旧房收购成功的,预收评估费无息全额返还;②若因旧房业主个人原因不参与“以旧换新”的,预收评估费转为旧房评估费,不予退还;③报名登记后,旧房业主将房屋出售或赠与他人的,视为自动放弃“以旧换新”资格,预收评估费不予退还。

4.现场核查、评估

实施主体在正式报名截止后7日内开展旧房审核,旧房业主需配合实施主体工作人员上门查验房屋情况、如实告知房产信息情况,并授权实施主体工作人员查询房屋的登记簿信息。通过审核的旧房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收购价格评估,评估完成后实施主体向旧房业主发放《旧房收购价格告知书》;未通过审核的旧房将发放《旧房审核不通过告知书》。

5.旧房过户、发放房票

旧房业主收到《旧房收购价格告知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至实施主体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户涉及的税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不得在房票中抵扣。旧房业主须在规定时间内结清旧房物业、水、电、气、网等所有费用、完成旧房保洁,与实施主体办理房屋交接。房屋交接完成后,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旧房业主发放“以旧换新”房票(一套旧房对应发放一张房票)。申请人有返租需求的,在签订《房屋交接单》后,双方根据第三方评估价格另行协议出租。

6.新房交易

旧房业主凭“以旧换新”房票在实施主体公布的新房房源范围内选房。新房开发商收到房票视为购房人已付清房票面额,不得以房票未兑付为由拒绝交房。新房买卖过程中涉及税费按照税法规定由新房买卖双方承担,不得在房票中抵扣。

房票使用

“以旧换新”房票仅限于购房使用,不是货币,不兑换现金、不计息、不找零。实施主体向新房开发商履行房票面额资金兑付义务,被收购旧房业主应向新房开发商履行房票面额之外的新房价款支付义务。

1.房票有效期

房票有效期为1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房票须一次性使用完毕。

2.房票使用要求

旧房业主须按照房票面额1:1.5以上购置新房。

旧房业主使用二张及以上房票购置新房的,每张房票均须同时满足各自对应的使用要求。

使用一张房票购置两套及以上新房的,须同时申请购置。

3.房票兑付

房票结算按照住宅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予以结算,车位、储藏间、工具间等其他附属物可计入兑付范围。若住宅网签备案合同金额不符合上述房票使用要求,实施主体有权不予兑付房票面额。

房票更名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可将房票更名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一张房票仅限更名一次。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费用自负)等资料,双方签署房票更名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更名。

团购奖励

对同一单元、同一幢的团购换新业主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纳入房票面额中。

1.对同一单元团购换新业主奖励条件:

3户—50%(含)户数的,给予旧房评估价2%的奖励;

达到50%(不含)—80%(含)户数的,给予旧房评估价5%的奖励;

达到80%(不含)—90%(含)户数的,给予旧房评估价8%的奖励;

达到90%(不含)—100%的,给予旧房评估价10%的奖励。

2.对同一幢团购换新业主奖励条件:

达到50%(含)—80%(含)户数的,给予旧房评估价5%的奖励;

达到80%(不含)—90%(含)户数的,给予旧房评估价8%的奖励;

达到90%(不含)—100%户数的,给予旧房评估价10%的奖励。

同时符合同一单元、同一幢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

其他

在试点活动中因个人原因放弃资格的,不得参加本次活动。

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新房交易的,换购过程中所有协议作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公告未尽事宜,以实施主体最终解释为准。

政策咨询:陆女士

电话:0579--88665539

兰溪市兰居乐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日

来源:兰精灵客户端 兰溪市兰居乐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