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入职时间:苏州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入职公司。

工资标准:近12个月平均工资约为11000元,工资通过公司公户发放,发放形式规范。

社保公积金缴纳:公司已为当事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但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形。

劳动合同签订:当事人已与公司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前已进入第三次劳动合同签订阶段。

二、争议焦点与维权意图

当事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自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遂向公司发送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公司回复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存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利的条款,无法满足当事人合法诉求。基于此,当事人计划通过“被迫离职”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主张相应赔偿。

三、处理过程与结果

考虑到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向恒律所优先制定协商方案,指导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专业沟通。

律所的专业指导与协商推动下,与公司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最终,当事人成功获得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共计109625元,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法律依据与诉求明确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第38条(劳动者被迫离职情形)、第46条(经济补偿支付情形)等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主张的诉求包括:要求公司足额补缴社保公积金、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结清在职期间剩余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