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发关注。公开信息显示,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由于“周瑜”与“诸葛亮”在历史上的关联性,该企业名称迅速引起网友热议。
1月31日,有自称诸葛亮的后裔的人士则对此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
2月4日,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信息发现该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均有清晰标注,该企业信息真实存在,目前为存续状态。
2月4日,一名自称是“诸葛亮后人”的人士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网络流传的诸葛后裔声明情况属实,目前已发现近200家注册“猪葛亮”相关商标或企业,担心此类谐音梗滥用会误导公众、影响历史人物形象,并对传统文化传承造成不良影响。他们强调,当前主要诉求是向商标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审慎审核此类注册申请,并对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
“现在我们还没有达到要问责或者追究法律责任,这些商标是获得许可的,是没有违法的,但是我们认为商标局代表政府机构,应该更加的审核严格。我们首先是将进行发声,随后会向商标局进行申诉,如果行为实在太恶劣,我们也会保留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声明署名中的一位“诸葛亮后人”告诉记者。
据上游新闻报道,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并非刻意恶搞或蹭热度。她同时表示,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网友的调侃表示理解。
此次事件中,利用历史人物名称或者直接使用历史人物名称用作商业命名的现象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和讨论。
“猪葛亮”做招牌,算侵犯名誉权吗?
2月4日,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联系到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丁律师曾接受诸葛亮后裔人士的咨询,对此他表示,根据《商标法》第10条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
诸葛亮是众所周知的先贤,民众看到“猪葛亮”商标,自然而然会联系到“诸葛亮”,以此作为商标,有伤诸葛亮形象。故诸葛后裔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猪葛亮”商标宣告无效。使用“猪葛亮”企业名称的,法理亦同。
丁金坤表示诸葛亮是历史人物,任人评说,其名誉权已经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维权的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民法典第994条规定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的诸葛后裔是千年之后,并非近亲属,故非适格的诉讼原告,且要在法庭上采信其是诸葛亮后裔,需要举证,并不容易。
如“诸葛亮后人”身份属实,如何维权?
丁金坤表示能否维权成功,关键是所涉“猪葛亮”商标是否“造成不良影响”。什么是不良影响,如何来认定?法条的解释弹性很大。从实务上来说,判定“不良影响”是出于行政审批单位人员的社会认知,有时其认知未必与社会观念符合,故涉及著名历史人物的名称使用,譬如“曹操出行”“老赖”等名称使用前,可以先做民意调查,参考主流民意,再作决定。
长沙律师事务所协会副会长刘研表示,《商标法》第十条现行有效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因此诸葛亮后人需要证明“猪葛亮”的注册和使用超越了对其家族私益的损害,而是对诸葛亮这一公共文化符号的贬损,进而对社会风气、文化传承产生了负面影响。
如何界定“猪葛亮”商标为“故意抹黑”?
如何能够判定是否是恶意抹黑,是否只能达成一定影响力才算作侵权?刘研认为,注册人是否明知“诸葛亮”为著名历史人物,仍采用“猪”字谐音,其注册动机是否为博取眼球、搭便车、制造噱头,而非基于正当的商业创意。
最后,司法需在保护历史文化尊严与鼓励正当商业创新之间划定更清晰的界限,对于“猪葛亮”这类明显带有不敬色彩的使用则应严格限制。比如针对英雄烈士等特殊历史人物,《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其名誉、荣誉。即使是与英烈同名的自然人或企业,商标注册也会被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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