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最高检发布“强化刑事检察监督 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世纪80年代起,王某某在浙江某地长期赌博,混迹社会。1996年10月,王某某因赌资纠纷纠集他人持刀与人斗殴,致1人死亡、1人重伤,后王某某借助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逃避法律追究。王某某等人因该案未被追究在当地树立恶名,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自此以后,王某某组织逐步吸纳多名成员,形成了以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4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杭州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是做实依法介入,完善证据体系。检察机关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完善该案证据体系,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向侦查机关提出针对性取证意见200余条。同时,坚持一案多查,深挖案件中“保护伞”线索,统筹移送纪委监委及检察侦查部门,为后续纵深推进“打伞破网”奠定基础。二是深化一体履职,形成办案合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案件协同办理、人员一体使用机制优势,统一调配市、区(县)两级院业务骨干加入办案组,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三是强化法律监督,推动深挖彻查。发挥刑事检察、检察侦查一体化办案优势,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等案件8件8人,监督立案一批刑事案件,提起抗诉2件。围绕矿产资源管理、农村基层政权选举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治,促进标本兼治。
该案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主要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六年不等刑罚。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赵某、成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23年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成某某在广东省,伙同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加密通讯工具Telegram(俗称“电报”)联络,通过Telegram访问已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收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用于“开盒”的Telegram“A”频道、“B”群组中担任管理员。
被告人赵某、成某某将某虚拟偶像团体的配音演员及“粉丝”的户籍、手机号、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混合编辑成针对个人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信息文案,并将文案在频道、群组中发布,诱导关注者、群组成员以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被侵害人开展侮辱、谩骂。经查,被告人累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900余组,在“A”频道发布的非法文案600余组,“A”频道成员3万余人,文案总查看量1000万余次,总评论量1.9万余条;“B”群组成员5千余人。以上行为导致非法信息从境外隐秘网络空间传播至境内网络空间,不知情的网民对被侵害人线下跟踪骚扰,对其社交媒体账户跟帖辱骂,使被侵害人直接面对网络暴力压力与现实侵害风险,严重危害正常生活、工作、人身财产安全,其中2名被侵害人因此罹患抑郁症。
经公安机关商请,北京检察机关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机制。一是引导侦查取证。会同公安机关通过信息化调查手段锁定境内犯罪嫌疑人;依托电子数据审查室开展实质性审查,引导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涉案频道、群组进行全量数据固定,查明频道、群组数据关联关系,审查分析其中非法文案数量、观看量、评论量、评论内容等数据,客观认定其不法行为及危害后果。二是深化协同履职。检察机关实地前往被侵害人所在地调查取证,依法向网信、工信部门及境内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转递线索,及时封禁涉及网络暴力的社交媒体账户,有效遏制关联网络暴力信息的蔓延。三是加强源头治理。检察机关联合工信、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深挖涉案关联犯罪线索,锁定并抓获5名关联犯罪嫌疑人,形成了集群打击、源头治理效果。
2024年8月12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成某某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成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
2013年10月,许某驾驶轿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路口收费站时,冲卡抗拒警察检查,后弃车逃匿。侦查人员从涉案车辆音箱和黑色手提包中查获毒品冰毒3500余克、K粉660余克。2015年6月,许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称其将车辆借给他人,未驾车到防城港市。另查明,许某逃匿期间又实施了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
2016年5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许某提起公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死刑,许某不服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速公路监控抓拍的涉案车辆驾驶人并非许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信该意见,作出与原一审相同判决,许某再次上诉。2020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指控许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罪定罪量刑,改判许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21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死刑复核期间,许某承认其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25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案过程中,最高检成立办案组全面审查原案证据,分析原裁判理由和提请抗诉理由,在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在锁定运毒车辆GPS行驶轨迹和许某名下手机号码通话地点重合的事实基础上,调取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冲卡前后的6段通话音频,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确认相关通话音频声纹与许某一致。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运毒车辆驾驶人像是否系许某,并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专业审查意见,分析、解决不同鉴定意见的矛盾点和分歧点。综合运用证据印证规则、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有针对性地制作抗诉书,充分说理论证抗诉理由。同时打造示范庭审,精心准备“三纲一书”及多媒体示证,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的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开展庭审观摩、评议,取得了良好出庭效果。
案例四
张某交付执行监督案
2024年8月12日,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罚金五千元。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2月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
张某欲借患病且吞食金属异物逃避处罚,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推进张某的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在筠连县公安局对张某的讯问笔录及张某出具的《声明书》中,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取出体内异物;受筠连县公安局委托,筠连县公证处对张某不愿意取出异物的情况予以公证;与张某开展谈话,核实了《声明书》和《公证书》的客观性、真实性。
经核实,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依法应当收监执行刑罚,遂监督县看守所收押张某。筠连县看守所收押张某后,派驻检察干警及时开展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开展释法说理、加强心理疏导,促进其认罪服法。为消除监管风险隐患,确保交付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与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召开联席会,研究交付执行相关事宜,并向筠连县公安局制发书面检察建议。筠连县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县看守所制定预案,加强监管风险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与监狱沟通联系,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接。2025年2月19日,张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有效杜绝罪犯以体内有异物为由逃避刑罚执行,促进“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刑事裁判的公正和权威。
案例五
蒋某等五人徇私枉法案
2016年4月7日晚,以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一KTV滋事、斗殴,将被害人刘某刺伤(重伤二级)。2018年12月20日晚,王某某在本人经营的饭店与于某等人因纠纷发生斗殴,王某某纠集黄某等人持砍刀、钢叉将于某等人砍伤(于某构成重伤,另有2人构成轻微伤)。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滕某等人利用开设在南京市某区的数个游戏厅开设赌场,查证属实的赌资高达6000余万元。王某某、滕某等人长期脱离侦控,未被及时查处。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南京市“扫黑办”指导下,指定王某某案异地侦查,推动原案查处,深挖王某某、滕某等人背后“保护伞”。2020年9月,王某某等16名恶势力集团成员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等多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2023年9月,滕某等15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梳理王某某恶势力集团、滕某团伙涉及的全部案件,发现多起案件存在应查未查、降格处理、怠于侦查等异常情形,先后对时任南京市某公安分局局长蒋某、治安大队长姜某等5人立案侦查。2023年12月以来,法院以徇私枉法等犯罪分别判处蒋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在依法查办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南京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专项核查,截至2025年底,累计核查案件300余件,已清理纠正200余件,有效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开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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