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严永宏 记者 严君臣)婆婆去世后,儿媳一直悉心侍奉公公,直至老人也离世。在那之后,丈夫同母异父的哥哥突然出现,要求分割继父的遗产。2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经南通崇川法院审理,因儿媳多年来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酌情多分遗产,最终判决儿媳、孙女各享有老人遗产2/5的继承权,继子享有1/5的继承权。

冒文纪与王玉花系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冒俊。王玉花与前夫育有一子冒小伟,冒小伟自幼与冒文纪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冒俊与蒋娟结婚后,生了女儿小冒。

2014年8月,冒俊离世。2019年1月,王玉花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将其与冒文纪共有的两套房产中自有份额指定由冒小伟继承。自冒俊去世后,冒文纪便一直与儿媳蒋娟、孙女小冒共同生活,日常起居、医疗照料等事宜均由蒋娟悉心负责,而冒小伟作为继子,与冒文纪常年无联系,未尽任何赡养义务。

2022年7月,冒文纪离世。2025年3月,冒小伟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分割冒文纪的遗产,主张由其继承70%,蒋娟、小冒共同继承30%。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蒋娟在冒俊去世后,长期照料冒文纪的生活起居、承担医疗事宜,持续给予精神慰藉,已构成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取得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同时,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冒小伟作为与冒文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有扶养能力却十余年间与老人无往来、未履行赡养义务,应依法少分遗产;蒋娟、小冒与冒文纪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与照料义务,应酌情多分遗产。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在冒文纪的遗产范围内,冒小伟享有1/5的继承权,蒋娟、小冒各享有2/5的继承权。

法官说法: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敬老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丧偶儿媳参与继承以及关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时的规定,打破了纯粹基于血缘关系发生法定继承的惯例,鼓励亲属更好更用心地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利于老人安享晚年,营造家庭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是对中华民族敬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大力弘扬。爱护老人的今天就是守护年轻人的明天,要常怀敬老之心,笃行扶老之事,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融合情理法,切实做到爱好敬老,传承优良传统美德,树立社会正确价值导向。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